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刘某依法给予训诫处罚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刘某,男,1982年9月出生,户籍地为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居住地为北京市海淀区。2021年1月27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社区矫正期自2021年2月9日起至2022年2月8日止。2021年2月18日,刘某到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报到,并在规定期限内到执行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司法所在接收当日,对刘某进行了谈话教育,明确告知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各项规定,要求其必须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服从北京市社矫APP签到要求。 刘某接受社区矫正后,以工作忙、自己忘了等原因不能主动按照要求进行手机社矫APP签到,社区矫正对象身份意识淡薄,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错误行为进行了教育提醒。 2021年4月11日,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日常检查发现刘某未按规定要求进行手机社矫APP签到的情况,结合刘某不按规定时间与次数签到情况,司法所通过电话告知张刘某违反了社区矫正相关规定,要求刘某到司法所当面报告情况。刘某来到司法所后,在工作人员的询问中,交代了自己因心存侥幸,以为自己未按照规定进行社矫APP签到,不会被处罚的错误认识,承认了自己的行为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错误行为事实。对此,司法所制作了询问笔录,固定了相关证据材料,认定刘某具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情形。 (二)依法给予训诫处罚 2021年4月13日,司法所按照相关规定填报《社区矫正训诫审批表》,提请海淀区司法局对社区矫正对象刘某给予训诫处罚。当日,海淀区司法局审核批准,对刘某作出训诫决定,出具了《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 (三)依法送达文书 2020年4月13日,司法所依照《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向刘某宣读并送达了《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要求其在送达文书上签字、按手印,同时对刘某进行了训诫谈话,告知其如继续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教育刘某必须端正矫正态度,严格遵守规定服从监督管理。海淀区司法局将《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抄送执行地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四)训诫效果 经训诫,刘某不仅向司法所工作人员承认了错误,还主动写出了保证书,并在日后能够主动报告相关情况,遵纪守法意识有了明显提高,达到了训诫目的。 司法所将刘某受到训诫的情况向其他所管社区矫正对象进行了通报,促使所管社区矫正对象提高思想认识,时刻牢记身份和各项监督管理规定。

【案例注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 本案例中,刘某在接受社区矫正初期,未认识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没有正确树立自己的身份意识。通过此次给予刘某训诫处罚,使其认识到如果自己的行为违反社区矫正管理相关规定就必然会受到应有的处罚,促其在增强了在矫意识和守纪意识,提高了接受监督管理的自觉性,从而改变其不良心理和行为恶习,促使其顺利渡过社区矫正期,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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