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河北京安生物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安股份”或“公司”、“申请机构”)系一家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前身为京安有限,设立于2013年5月23日。 2016年2月1日,京安有限召开股东会,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按2015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折股将京安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2月22日,公司取得河北省衡水市工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经营范围为“沼气发电;生物质能源开发服务;有机肥技术研发、生产、销售及服务;化肥销售;微生物菌剂的生产和销售;环保设备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7年4月,公司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提交挂牌申请,经过一系列反馈与答复,于2017年7月21日,经转让系统同意,京安股份股票挂牌成功,其转让方式为协议转让。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受委托为京安股份提供了相关法律服务。
【争议焦点】
在为京安股份申请股转系统挂牌撰写法律意见书的过程中,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风险点即焦点问题: 京安股份的水溶肥车间、发酵车间、掺混车间系从京安集团租赁取得,上述厂房建设用地所有权人为京安集团,土地使用权证号证号为“安平县国用(2001)第00633-1-1号”和“安平县国用(2001)第00633-1-2-2号”,土地用途为种植、养殖。上述厂房系京安集团自行建造,未办理上述房屋的房屋产权证,存在被拆除的风险;同时,该等房产的租赁合同存在被法院认定无效的风险。如果在租赁期内出现土地被收回、房产被拆除等情况导致公司无法继续使用该厂房,可能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京安股份的实际控制人魏立佳先生在安平县人民法院办理了停薪留职,同期到京安集团工作,任京安集团副总经理,其担任公务员期间兼职是否符合相应法律法规和党纪要求,是否曾因此受到相关处罚问题。 第三、京安股份的经营范围是“沼气发电;生物质能源开发服务;有机肥技术研发、生产、销售及服务;化肥销售;微生物菌剂的生产和销售;环保设备生产、销售。”其是否具有经营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认证、特许经营权,是否存在相关资质将到期的情况等。
【律师代理思路】
栾政明、张烨律师受到京安股份的委托后,在尽职调查及撰写法律意见书的过程中通过核查该公司的相关资料、查阅法律法规并经股转系统反馈以及答复后,在总结出焦点问题的基础上,进行了如下法律分析: (一)焦点问题一 根据安平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说明,2001年安平县对辖区内土地进行了统一核查和整理,并根据实际用途对土地性质进行了划分,上述土地当时用于种植业和养殖业,因此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的用途标注为种植、养殖。根据最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显示,这两处土地使用权的规划用途为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土地用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的信息不符,系历史遗留问题。 目前,安平县国土资源局已向河北省国土资源厅递交了土地规划调整申请,待上级主管机构批准后,可以变更为工业用地。 针对厂房面临的被拆除风险、租赁合同无效的风险以及在租赁期内出现土地被收回、房产被拆除等情况导致公司无法继续使用厂房的风险,可从以下几方面分析解决: 第一、由安平县国土资源局出具《河北京安生物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违法违规证明的函》,载明京安股份近两年一期内,在安平县辖区范围内没有违反规划土地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由安平县西两洼乡人民政府出具证明,证明上述两块土地在未来三年内没有拆迁规划,不存在拆迁风险。 由出租方京安集团承诺: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就上述租赁房产不规范情况给予处罚,本公司作为上述房产的出租方将承担全部责任。如有乡政府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拆除上述租赁房产,导致京安股份不能正常使用该房产进行生产经营并遭受损失,本公司将补偿京安股份由于上述原因遭受的全部损失。 由京安股份承诺:公司2016年取得一块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位于安平县东寨子村公司有机肥生产厂区内,总面积为2.4万平米,目前仍有部分土地空闲。如现有厂房遇到拆迁情况,上述土地可以用于厂房的搬迁。 京安股份实际控制人魏立佳承诺:若因公司现有租赁房产的瑕疵问题,无法继续租赁该房屋而必须搬迁,或公司无法在相关区域内及时找到合适的替代性合法经营办公场所的,实际控制人将以现金方式补偿由此给公司的经营和财务造成的任何损失。 (二)焦点问题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6)(以下简称“《公务员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四)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京安股份的实际控制人魏立佳先生在安平县人民法院任职期间办理停薪留职,同期在京安集团任职的行为确实违反了《公务员法》的上述规定,但是该违法行为已于2011年12月以魏立佳辞去公务员身份之时起终止,上述行为未发生在公司报告期内。 同时,可请求魏立佳先生原任职的安平县人民法院出具证明,载明“2011年12月,魏立佳辞去我院公职。魏立佳先生在我院工作期间,我院未对其行为作出处罚,亦未以其他方式追究其责任,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因魏立佳先生未曾加入中国共产党、非中国共产党党员,因此其担任公务员期间的兼职行为不涉及违反党纪要求。 据此,实际控制人魏立佳先生担任公务员期间的兼职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不构成公司本次挂牌的实质性障碍。 (三)焦点问题三 针对京安股份的相关资质问题,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通过查阅《营业执照》确认京安股份及其子公司京安瑞能的经营范围及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为沼气发电、有机肥的生产与销售、城市污水剩余活性污泥处置服务、沼气工程咨询服务和相关设备销售。 第二、针对上述主营业务的范围,搜索相关法律法规、政策、通知等,确认其各项业务的经营是否需要相关资质要求,如需,则核查公司及其子公司是否具备该资质、如何获得该资质等。 具体而言,针对发电业务:根据国家能源局于2014年4月9日发布的《关于明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资质[2014]151号)规定,经营“项目装机容量6MW(不含)以下的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发电项目”的发电业务不要求取得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项目运营主体在与电网企业办理并网运营手续时,不再要求提供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或其他证明。由于京安股份沼气发电项目建设规模为2MW沼气发电机组,因此,按照上述通知的规定,京安股份的沼气发电业务不需要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 针对有机肥业务:2013年8月16日,河北省农业厅发布“冀农告字〔2013〕6号”公告指出: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做好与省政府公布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13〕17号)的文件,对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事项目录,取消了肥料登记行政许可项目。根据河北省政府办公厅通知要求,河北省农业厅停止审批复混肥料(包括配方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和床土调酸剂产品的肥料登记。对原办理的有效期内的登记肥料,继续搞好监管,并依法进行违法案件查处。取消登记审批后,河北省农业厅将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肥料进行监督抽查,依法公布抽查结果;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肥料安全使用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建立健全肥料安全使用制度,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因此,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公司有机肥业务无需办理行政许可。 针对城市污水剩余活性污泥处置服务:2014年1月28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文件,取消环境保护(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资质认定。2014年7月4日,环境保护部公布《关于废止〈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环境保护部令第27号)。自此,从事污水处理的第三方运营不需要相应的资质许可。 针对沼气工程咨询服务和相关设备销售业务:河北京安瑞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为其客户提供与生物质沼气项目设计及研发相关的咨询服务、配套设备的销售及调试等服务,该项业务无需相关业务资质。
【案件结果概述】
2017年7月21日,经股转系统的同意,京安股份的股票挂牌成功,其转让方式为协议转让。
【案例评析】
在撰写法律意见书的过程中,律师对京安股份的 TOC o "1-3" h z u HYPERLINK l "_Toc480063437" 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HYPERLINK l "_Toc480063438" 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 HYPERLINK l "_Toc480063443" 公司的主要资产、公司的资质等进行了详细的核查,通过股权系统的反馈,重点分析了以下几个问题: 生产厂房可能会面临的风险问题; 实际控制人魏立佳先生担任公务员期间兼职问题; 京安股份的特殊资质问题。 针对生产厂房可能会面临的风险,律师通过核查当地即安平县对辖区内土地的规划,了解到系争土地用途已由种植、养殖变更为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土地用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的信息不符,系历史遗留问题。针对该风险,律师已协助公司取得了安平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河北京安生物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违法违规证明的函》、由安平县西两洼乡人民政府出具的不存在拆迁风险证明、由出租方京安集团出具的因对上述风险而遭受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的承诺,同时,京安股份及其实际控制人亦作出了相关承诺,通过上述证明以及承诺,将生产厂房可能会面临的风险对公司造成的损失降到了最低。 并且,通过访谈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实地走访公司厂房律师认为公司的生产工艺及业务流程较为简单,生产设备和存货库存较少且便于搬迁,因此即使出现公司所承租厂房不能正常使用以及房屋租赁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情形,也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针对实际控制人魏立佳先生担任公务员期间兼职问题,此为公司的特殊问题,律师通过查阅法律法规、访谈实际控制人魏立佳先生等,得出结论,实际控制人魏立佳先生虽在担任公务员期间的兼职行为违反了《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但上述行为未发生在公司报告期内;且该行为已经其原任职单位批准,因此其兼职行为不构成公司挂牌的实质性障碍。 针对京安股份的特殊资质问题,考虑到其主营业务为沼气发电、有机肥的生产与销售、城市污水剩余活性污泥处置服务、沼气工程咨询服务和相关设备销售,故需认真核查其经营业务所需资质,通过核查,其相关业务均无需获得相关资质,如果需要相关资质但公司未获得时,则必须协助公司尽快获得相关资质,以避免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因而构成公司挂牌的实质性障碍。
【结语和建议】
京安股份的主营业务为生物质发电项目,区别于传统的能源项目,属于新能源领域,行业还处于新兴发展阶段。新兴行业在参与资本市场的过程中,会收到审核机关更多的关注。以京安股份为例,公司在申请挂牌时,公司厂房租赁的风险是股转系统重点核查对象,诸多公司均会出现上述问题,根据以往的经验,我们团队提出如下解决思路:当地政府部门或者国土部门出具证明,未来一定期限内无拆迁计划,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出租方出具承担全部风险责任的承诺;同时,取得实际控制人的承诺,未来出现一切损失,由其承担,与公司无关。本案中的实际控制人魏立佳先生担任公务员期间兼职问题以及京安股份的特殊资质问题,需要根据申请挂牌公司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解决。 律师面对新兴行业,应该关注审核机关的核查重点,对于新能源、环境、资源等领域,律师更应重点关注其进行生产经营所需全部资质、资产的充实度及规范性(如土地)以及环保等相关问题都是核查的重点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