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李某与被告江某经人介绍相识后,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订婚后双方开始同居。2020年6月,李某怀孕,双方登记结婚。登记不久,江某终于向妻子坦白,其已身患艾滋病数年且长期服药。 虽然李某坚持表示其所罹患的艾滋病已不在传染期内,传染李某及其腹内宝宝的可能性极小,且最终证明李某确实并未被传染,但丈夫的病依然让李某无法接受。尽管两人此前感情基础不错,但李某在几经内心挣扎思量后,还是决定终止妊娠并向住所地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
【调查与处理】
艾滋病并不属于导致婚姻无效的疾病。本案中,被告虽然患有艾滋病,但经过长期的药物控制,已经不在传染期内,因此若原告起诉要求宣告婚姻无效,将无法得到支持;而若原告起诉要求撤销婚姻,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可撤销的情形;原告作为无过错方,得知丈夫隐瞒婚前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实,应当如何获得有效救济呢? 由于案件的特殊性,立案后法官进行了大量细致充分的论证,从保护无过错方利益出发,根据刚刚正式实施的《民法典》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 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中被告在结婚登记之前未如实告知原告其患艾滋病的事实,原告在知情后一年内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应予以支持,故依法判决撤销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被撤销后,双方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分析】
(一)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以前仅仅以艾滋病为由起诉撤销婚姻非常难,但是因为民法典中是一句重大疾病,将这个问题迎刃而解了,因为艾滋病属于重大疾病的范畴。 (二)但是这里面我们要说的是,与患有艾滋病或艾滋病毒携带者结婚这个不是无效婚姻,也不是不可以结婚,只是不能隐瞒,一旦发现一方隐瞒,另一方可撤销。撤销的基础在于双方应该基于诚信原则,如实告知,否则其实隐瞒重大事项的结婚,从结果来看无疑就是一种欺骗行为,说严重一点就是骗婚。 (三)原有的《婚姻法》对于可撤销婚姻,只在第11条规定了:“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即只有在夫妻一方受到另一方胁迫的情况下,受胁迫方才能主张撤销婚姻。而现行《民法典》不仅在第1052条规定了受胁迫时的婚姻可撤销,而且在第1053条新增了夫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夫妻另一方是可以主张撤销婚姻的,这说明在《民法典》的第1052条和第1053条的规定下,可撤销婚姻是有两种情形的。 (四)另一方面,原有的《婚姻法》第10条规定了婚姻无效的四种情形,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其中第三种情形“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往往和“重大疾病”存在着重合部分,即在夫妻一方患有某些“重大疾病”的情况下,在原有《婚姻法》第10条规定的情况下,男女双方所形成的婚姻是无效婚姻,而不是可撤销婚姻。《民法典》对此,在第1051条删除了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这种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而以第1053条的“重大疾病下的撤销婚姻”代之。 (五)谁可以请求确认无效、请求撤销婚姻?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九条的规定,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2.撤销婚姻,只能本人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八条的规定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所称的“胁迫”。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也就是说,因为胁迫、重大疾病撤销婚姻的,只能由本人提出。虽然被胁迫或者重大疾病未告知,本人不愿意撤销的,其他人没有权利撤销。 3.确认婚姻无效,没有时间限制,即使一方当事人去世,仍然可以申请确认无效。撤销婚姻,应该在知道或者可能知道在一年内申请。 (六)婚姻无效、被撤销,等于没有结婚过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的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典型意义】
这个判决非常有现实意义,对于合法捍卫自己的婚姻权利和预防保护自己的身体健康都有非常实际的借鉴效果。在原有的《婚姻法》第10条规定下,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后还患有重大疾病的,那么当夫妻另一方起诉离婚时,法官往往就会陷入到两难境地,即究竟是判决离婚呢还是判决婚姻无效,对此在司法实践中也一直没有定论,法官往往就是以自由裁量权,结合相关的证据来作出审理。《民法典》第1053条的新规定,无疑是能够使这类案件在今后有一个统一的审理标准,即只要是“重大疾病”并且患病一方没有事先告知对方事实的,那么对方就可以主张撤销婚姻。撤销婚姻与离婚不同,离婚后婚姻状态为离异,而撤销婚姻后婚姻状态为未婚。《民法典》的出台,让婚姻中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且未如实告知另一方,另一方可依据《民法典》请求撤销婚姻,而不再受限于《婚姻法》第十条无效婚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