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法律援助中心对聋哑人李某甲涉嫌盗窃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李某甲系先天性聋哑人,智力、心智发育不全,没上过学,对事物辨别、分析能力差,就业困难,没有经济来源。2018年11月11日,李某甲在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城关镇某购物中心将李某乙随身双肩包内的粉色钱包盗走,内有现金200余元、社保卡一张、蛋糕卡一张、游乐园卡一张、黄商通两张。 案发后,李某甲被取保候审。由于李某甲系先天性聋哑人,2018年11月27日,大悟县人民法院通知大悟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李某甲提供辩护。法援中心接到通知后,指派湖北君兆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肖一为李某甲涉嫌盗窃案一审阶段提供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立即联系了李某甲的监护人,了解到受援人的家庭住址与律师事务所距离遥远,便主动来到受援人家中了解情况。在偏僻简陋的家内,承办律师见到了紧张不安的李某甲。由于受援人是聋哑人,沟通很困难,承办律师找到了李某甲的女儿帮忙进行简单的翻译。在会见中,承办律师更多地了解到李某甲系先天的生理性聋哑,没有上过学,就业困难,没有任何经济来源,一时糊涂才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掌握这些情况后,承办律师认为,本案的关键不是证据和法律问题,而是如何更好地教育挽救李某甲,找到真正适合她的刑罚措施和矫正方法。本案的发生,与监护人及家庭环境有着直接关系。会见时,承办律师用了更多的时间与其监护人进行沟通,指出李某甲已经能够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监护人应该给予李某甲更多的关心,主动与其交流,不要再一味抱怨。承办律师还建议其监护人要为李某甲找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做,来寻求固定的经济来源。承办律师鼓励李某甲遇到困难一定要讲出来,不要放弃自己。 在开庭时,承办律师提出几点辩护意见:1.被告人系先天性聋哑人,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被告人犯罪动机不恶劣,作案手法简单,涉案金额较小,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均较小,对被害人没有造成太大损失;3.被告人具有当庭认罪的酌定从轻情节;4.被告人系初犯,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5.被告人获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应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判处非监禁刑罚或单处罚金。 2018年12月14日,大悟县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当庭以盗窃罪判处李某甲单处罚金1000元。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特殊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是聋哑人,援助律师将工作重点放在提出合理化的量刑建议上,指出受援人系聋哑人,有法定及酌定的量刑情节,建议法庭充分考虑本案与其他盗窃案相比,在犯罪动机、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等方面区别较大,建议法庭判处非监禁刑或单处罚金,并最终被法庭采纳。 本案中,援助律师和办案法官都没有机械办案,而是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从情理法的高度,充分考虑聋哑人身心特点和家庭面临的实际困难,不仅有效避免了因办案对受援人可能造成的二次伤害,而且通过综合运用心理疏导、正面鼓励引导、帮助监护人正视问题等方式,让受援人感受到社会温暖,以便其今后更好地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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