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公信司法鉴定所对交通事故受害人冯某伤残等级及三期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1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据淮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四大队第34060442019000033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相关资料反映:2019年12月4日,冯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详见事故认定书),委托我所对其伤残等级及三期期限进行法医学司法鉴定。

【鉴定过程】

一、资料摘要 据淮北矿工总医院冯某的住院病历(住院号:19046750)记载: 入、出院时间:2019年12月4日至2019年12月24日 入、出院诊断:1.T12椎体压缩性骨折;2.脑栓塞。 主诉:车祸致伤腰部后疼痛、活动受限5小时余。现病史:患者因车祸致伤腰部,当时伤处疼痛,活动受限,曾就诊于当地医院,后转至淮北矿工总医院。急诊摄片示:T12椎体压缩性骨折。予收住院。专科情况:腰部压痛阳性,活动受限。诊治经过:入院后予卧床休息,活血化瘀,支持对症治疗。 二、鉴定过程 (一)检验方法 参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JD0103006-2014)等进行法医学检验。 (二)检验工具 影像学片阅片灯AHGX- LC-06。 (三)检验概述 2019年12月31日,在本所法医临床检查室,由本所司法鉴定人对被鉴定人冯某进行了法医临床学检查。 (四)体格检查 自诉:伤后腰部疼痛,腰部活动受限。 查体:神清,精神可,发育营养中等,由家人搀扶步入检查室。问答切题,查体合作。头颅无畸形,腰部僵硬,腰椎固定带在位,局部压痛(+),腰部活动受限。四肢肌力、肌张力未见明显异常,病理征(-)。余未见明显异常。 (五)影像片阅示: 经审阅委托人提供的全部影像学片,其中: 淮北矿工总医院2019年12月4日MR及2019年12月23日CT示:胸12椎体新鲜粉碎性骨折,椎体内可见多条骨折线,部分骨质突入到椎管内,相应节段椎管狭窄。

【分析说明】

根据委托方提供医院病历资料和影像学资料,结合检查情况,综合分析说明如下: (一)伤残等级评定: 被鉴定人冯某于2019年12月4日因车祸致胸12椎体粉碎性骨折伴椎管内骨性占位,经保守治疗,目前伤情基本稳定,已符合伤残评定时机要求。 其胸12椎体粉碎性骨折伴椎管内骨性占位,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9.6.1)之规定,已构成九级伤残。 (二)误工、护理、营养期限评定: 被鉴定人冯某因车祸致胸12椎体粉碎性骨折伴椎管内骨性占位,在住院期间及出院后一段时间内需要休息及他人护理的情形,且因机体损伤致代谢异常,日常饮食难以满足受损机体对热能及各种营养素的需求,应适当加强营养。参照(GA/T 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9.1.1之规定,综合评定其伤后休息期15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冯某于2019年12月4日因车祸致胸12椎体粉碎性骨折伴椎管内骨性占位,经保守治疗,评定为人体损伤九级伤残。 2.综合评定其伤后休息期15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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