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刘某某与前夫史某某(于1987年去世)一生共生育史某容(聋哑人)、史某江、史某永、史某红、史某琼、史某禄6个子女,均业已成家。前夫史某某去世后,刘某某于1991年与杨某文再婚,没有共同生育子女,但杨某文与前妻有生育杨某会、杨某仁、杨某义、杨某品4个子女。刘某某于2018年因病瘫痪在床,期间一直由杨某文、杨某会、杨某仁、杨某义、杨某品共同护理,而刘某某自己生育的6个子女从不过问。经当地居委会多次协调无果,可现在刘某某已过七十高领,瘫痪在床,无劳动能力,更无经济收入,几个亲生子女不管不问,致使杨某文的4个子女有怨言。 2021年2月21日,刘某某迫于无奈,为维护自身权益,委托其丈夫杨某文到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湄潭县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湄潭县黄家坝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佘某忠承办此案。 承办人接到指派后,及时到当地村居及街坊邻里走访调查,并联系10个子女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刘某某亲生的6个子女始终认为母亲已于几十年前外嫁,对自己照顾和帮助较少,均不愿承担赡养义务。可杨某会、杨某仁、杨某义、杨某品4被告也始终坚持认为刘某某没有生育和抚养他们,并且刘某某瘫痪在床的这几年都是他们在照顾和护理,因此,他们也不愿意再承担任何责任。案件陷入僵局,承办人只好将杨某文老人叫到一起,继续给杨某会、杨某仁、杨某义、杨某品耐心做思想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后,4个继子女均表示愿意继续照顾刘某书老人,愿意尽赡养义务。但经过多次做工作后,刘某书的6个亲生子女仍不愿尽赡养义务,案件只能起诉至法院。 2021年3月,承办人帮助刘某某将史某容(聋哑人)、史某江、史某永、史某红、史某琼、史某禄及杨某会、杨某仁、杨某义、杨某品共10个子女起诉至湄潭县人民法院,并获立案。 2021年4月,湄潭县人民法院到原告刘某某居住的小区公开开庭审理,所有被告到庭参加诉讼。 承办人在庭审过程中针对10个被告的抗辩,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千零七十二条以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至十九条等法律规定进行反驳,并从道德等方面进行了辩论,要求10个被告对原告刘某某尽赡养义务。 最终法院采纳了承办人意见,作出判决:(一)由十被告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费80元(被告史某容由于是聋哑人不承担责任);(二)由其余九被告按长幼顺序从大到小以每人一个月一周期对原告刘某某轮班护理;(三)原告刘某某生病产生的医疗费,扣除医保报销后剩余的部分由九被告平均负担。 判决生效后,被告史某江仍拒不履行赡养义务,原告刘某某在法律援助人员的帮助之下,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使原告的赡养得到了保障。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子女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案件,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在现实生活中,也有少数子女对老年人不管不问,不尽赡养义务,故意遗弃老人,使赡养纠纷案件成逐年上升趋势。 本案中,法律援助人员结合案情特点,办案过程中突出道德伦理,以德感化,引导10个当事人能诚心接受法院判决并顺利履行赡养义务,使老年人刘某某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