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男,1989年7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2017年3月,因犯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云南省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3月17日起至2019年3月16日止。2017年4月21日,李某某到岳阳市岳阳楼区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父母离异,跟父亲、继母、爷爷一起生活。李某某本人离异,育有一子。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2017年9月5日,李某某因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前往株洲,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岳阳楼区司法局给予警告处罚一次; 2、 2017年9月25日,李某某因无证驾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岳阳楼区司法局给予其警告处罚一次; 3、2017年9月26日,李某某因私刻公章,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岳阳楼区司法局给予其警告处罚一次。 (二)调查取证情况。 1、李某某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且因欠高利贷失联,司法所通过电话、家庭走访、邻居了解均无法联系到李某某,其行为已严重违反了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李某某因高利贷被催债,于2017年10月19日在岳阳市某家属楼试图跳楼自杀,严重扰乱了社会正常秩序,被岳阳市岳阳楼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0天。 2、根据有关法律、“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具体规定条款,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调查核实了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明材料,认定其存在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
【建议情况】
(一)提请撤销缓刑建议。 按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具体规定条款,2017年10月24日,司法所依照法定程序向岳阳市司法局呈报提请撤销李某某缓刑的相关材料,同日,岳阳市司法局向云南省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请《撤销缓刑建议书》。2017年10月25日,岳阳楼区司法局派专人赴云南省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办理提请撤销李某某缓刑相关事宜。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岳阳楼区司法局将相关文书资料抄送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派员查阅了有关案卷,并深入岳阳楼区社区矫正中心和司法所了解有关情况,实行全程监督。 (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作出撤销缓刑裁定的情况。 2017年10月27日,云南省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1、撤销原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李某某宣告缓刑二年的执行部分;2、对罪犯李某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具体过程。 岳阳楼区司法局收到云南省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配合公安、检察机关对正在被行政拘留的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实施收监,移送岳阳市第一看守所。 (二)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岳阳楼区司法局在执行收监过程中,全程接受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监督,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某某收监全过程进行了监督。 (三)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岳阳楼区司法局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讲明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不认罪悔罪,对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置若罔闻,无视法律的威严,最终被收监执行。
【小结】
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认罪态度差、身份意识不强,蔑视法律,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不服从司法所监管,其行为符合撤销缓刑的条件,必须通过监禁刑对其进行法律的制裁。在社区矫正工作中,面对此类社区服刑人员,应当严格管控,及时掌握动态,发现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时,及时启动收监执行程序,杜绝其再次犯罪危害社会,维护法律的权威性,确保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