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凌源第四监狱服刑人员李某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李某某,1977年1月22日出生,大专文化,捕前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李某某因犯强奸罪,经辽宁省双塔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5日以(2010)朝双刑初字第00277号刑事判决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0年8月17日起至2022年8月16日止。李某某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6月3日经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于2016年8月3日经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至2019年12月16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4月8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辽宁省凌源第四监狱八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李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李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李某某在上次减刑后一年八个月的考核期内,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在考核期间内获监狱记功三次,获2016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会议认为,李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综合考虑李某某的犯罪性质及刑期,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应对李某某减刑幅度从严掌握,建议依法对李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对李某某减刑案进行审查,认为监区认定李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相关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李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八个月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4月26日,监狱召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刑罚执行科提请减刑罪犯进行审议,认为李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遵规守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作出同意提请李某某减刑八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报送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2018年5月8日,监狱长办公会对李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李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李某某减刑八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形成减刑案件卷宗。监狱将该减刑案卷报送辽宁省凌源监管理分局审核,经凌源监狱管理分局审核同意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朝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同意提请减刑八个月”的检察意见,随后,监狱将相关案卷材料一并移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9月26日,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李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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