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对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7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27日20时许,何某某在深圳市坪山区某街道某工地上班时,因将茶叶倒在路边被李某某踩到,引发两人口角和打斗,何某某用手中拿着的黑色锂电池砸向李某某额头,后李某某被送往医院治疗。2020年7月6日17时,李某某报警求助。深圳市公安局坑梓派出所依法传唤何某某,何某某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接受调查。2020年7月7日,公安机关决定对该案立案侦查,并委托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某某、何某某进行伤情鉴定。经鉴定,李某某左眉缝合创瘢痕,长度4.7厘米,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何某某不构成轻微伤。公安机关依法对何某某进行刑事拘留。2020年7月17日,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2020年9月8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9月29日,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何某某的刑事责任,量刑建议为六个月有期徒刑。 2020年10月22日,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的规定,通知深圳市坪山区法律援助中心为何某某指派律师提供辩护。深圳市坪山区法律援助中心于2020年10月23日指派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傅小亮律师担任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审阶段的辩护人。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并拿到案卷后,立即通过粤省事网络平台进行会见预约。2020年10月27日,承办律师前往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进行阅卷、取得何某某家属联系方式并与何某某家属取得联系,详细了解案情。何某某家属认为,何某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其将在案发现场工友的录音提供给承办律师。录音显示,双方在打斗后,李某某将安全帽砸向何某某后,何某某才予以反击。但,案卷材料显示为双方均使用手打斗,而未提及使用电池和安全帽砸向对方的事实。故承办律师将了解到的情况记录在案,为会见何某某做好充分准备。 2020年10月30日,承办律师前往看守所会见何某某,在会见过程中,何某某陈述:案发时李某某追着用手砸他,期间被工友推开后还是被李某某打了两拳,为阻止李某某的行为,情急之下才拿起手上的蓄电池向李某某砸过去,且因李某某的殴打,导致其额头被安全帽压伤。承办律师认真听取了何某某的陈述后,向其详细告知故意伤害罪、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的相关法律规定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并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何某某为阻止李某某实施进一步侵害行为进行的防卫措施来看,该防卫与何某某所受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和结果等因素对比而言,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但防卫过当的证据目前看仅有现场工友的录音,有可能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何某某在听完承办律师的详细分析后,表示不考虑防卫过当的辩护思路,改为认罪认罚的态度,并希望承办律师在认定故意伤害罪的基础上为其争取从轻处罚。 本案是由民间纠纷引起的,符合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的情形。如果双方能达成和解协议,何某某将能得到从宽处罚。会见后,承办律师立即与何某某家属联系,告知何某某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都对其犯罪事实如实供述,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其希望在认罪认罚基础上能得到从轻处罚。同时,承办律师建议何某某家属积极与李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书》,如果李某某能出具《刑事谅解书》,何某某的刑期有可能减为拘役四个月。但家属告知此前已与李某某有过多次协商,愿意为其支付医药费等费用,但均被李某某拒绝,协商已经陷入僵局。 后承办律师也与李某某进行多次沟通,希望达成刑事和解。在与承办法官沟通中,了解到李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后,承办律师立即联系李某某并为其详细分析案情,协商和解方案,力争能在开庭前取得李某某的谅解。但,李某某坚持要求何某某赔偿人民币25000元才同意谅解,而何某某家属能接受的金额为15000元。因双方所能接受的金额差距太大未能在开庭前达成一致意见。 2020年11月2日,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组织开庭审理本案。庭审过程中,承办律师围绕案件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在法庭辩论阶段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就被告人何某某存在的减轻、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何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为工地工友关系,因被告人何某某倾倒茶叶造成双方争吵从而发生矛盾冲突,被害人李某某先动手殴打被告人何某某,被告人何某某为阻止被害人李某某的继续侵害,不得已才用手上的蓄电池伤害被害人李某某致其轻伤。被害人李某某在发生矛盾后先动手伤害被告人的行为本身存在严重的过错,相反被告人故意伤害的主观犯罪恶意较小,可以减轻处罚。 2.被告人何某某犯罪后具有自首情节,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3.被告人何某某没有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 4.被告人何某某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表示非常后悔,并自愿认罪认罚。 5.被告人何某某伤害被害人李某某后,双方积极进行赔偿协商,但被害人的赔偿请求脱离事实,要求过高导致无法达成和解,被告人何某某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李某某的合理赔偿请求。 综上所述,承办律师请求法庭在对被告人何某某量刑时,能够考虑上述情节,本着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刑罚精神,对被告人何某某判处4个月拘役。 开庭结束后,承办律师仍未放弃继续与李某某协商赔偿问题,并就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请求的不合理性进行详细分析,希望李某某能理性对待,早日获得赔偿,而被告人何某某也能早日释放回归社会,但双方就赔偿金额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20年11月7日,刑事和解已无法达到被告人何某某拘役满四个月即释放的目的,未曾想当日李某某主动联系承办律师作出了赔偿款的让步,同意人民币15000元的赔偿方案。承办律师立即将此情况通知何某某的家属。2020年11月9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何某某家属支付给李某某赔偿款合计人民币15000元。同日李某某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向案件承办法官递交《刑事谅解书》。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在李某某出具《刑事谅解书》后,将何某某的量刑建议调整为拘役五个月。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承办律师关于被告人何某某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家属代赔偿了被害人李某某的损失,取得被害人李某某的谅解,可对被告人何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全部予以采纳。2020年11月9日,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何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被告人何某某收到判决后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2020年12月6日被告人何某某刑满释放。

【案件点评】

刑事和解,又称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是指在犯罪行为发生后,经由调停人的帮助,促使加害人与被害人直接商谈,协商解决刑事纠纷或冲突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其目的旨在通过和解,修复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伤害,使加害人能获得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在本案中,若是加害人何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能够早点达成刑事和解,被害人李某某可以早日获得精神和物质上的双重补偿,而加害人何某某也可以早日释放,这样不仅能够节省司法成本、提高刑罚效益,又能最大限度保护加害人及被害人的合法利益,对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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