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建安司法鉴定所对交通事故受害人骨折伤残等级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据材料记载:2020年8月6日6时50分许,霍某某在某某处因交通事故受伤,伤后在某某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鉴定过程】

某某医院病历(住院号:20032780)记载:以“车祸致伤左踝关节及左膝关节局部出血,疼痛,伴活动受限二天余”为主诉于2020年8月8日入院。查体:左外踝部有一不规则挤挫伤口,长约0.6cm,伤口边缘不齐,现无明显出血,左踝关节局部肿胀,压痛明显,骨擦音存在,左足活动受限,末梢循环尚可。入院诊断:1、左距骨粉碎性骨折;2、左外踝开放性骨折。入院后完善检查,于2020年8月9日在硬膜外麻醉下行“左距骨粉碎性骨折及左外踝骨折切复内固定术”,术后对症治疗。于2020年8月31日出院,出院诊断同入院。 (二)法医学检查 1. 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①2020年8月6日某某医院X片(片号:20080624670)示:左侧外踝及左侧距骨粉碎性骨折,可见多发骨折线影,断端分离移位明显。 ②2020年8月6日某某医院CT片示:左侧外踝骨折,断端分离移位;左侧距骨粉碎性骨折,可见多发骨折线及碎骨块均牵涉距下关节面,断端分离移位明显。 ③2020年8月30日某某医院X线片(片号:20083031)示:左侧外踝及左侧距骨粉碎性骨折内固定术后,可见金属内固定影。 ④2021年3月1日某某医院X线片(片号:69985)示:左外踝、左距骨处见金属内固定影,骨折面模糊,距骨形态不规则,距下关节面不平整。 2、法医学检查:左外踝有13.5×0.2cm“”形手术遗留痕,左内踝前侧有7.5×0.1cm纵行手术遗留痕。左踝关节活动受限,活动度:背屈:左40°右60°,后伸:左10°右20°。

【分析说明】

根据委托单位提供的现有材料及本次鉴定法医检验所见,现分析如下: 被鉴定人外伤致左距骨粉碎性骨折,左外踝开放性骨折等诊断确切(经X线片、CT片、手术等证实)。 被鉴定人外伤致左距骨粉碎性骨折,左外踝开放性骨折,影像学片见:左侧外踝骨折,断端分离移位;左侧距骨粉碎性骨折,可见多发骨折线影及碎骨块影,断端分离移位明显,骨折线均牵涉距下关节面。临床给予行“左距骨粉碎性骨折及左外踝骨折切复内固定术”,术后对症治疗,现受伤已6个月余,临床治疗已终结,符合鉴定时机。法医学检查见相应部位有手术遗留痕,左踝关节活动受限。复查X线片见左外踝、左距骨处见金属内固定影,骨折面模糊,距骨形态不规则,距下关节面不平整。分析可知:被鉴定人外伤致左距骨粉碎性骨折,多发骨折线及碎骨块牵涉距下关节面,现遗留左距骨形态不规则,距下关节面不平整,有鉴于此,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附则6.1及附录A.10,参照5.10.6.17“一足跟骨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之规定,评定为十级伤残。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霍某某外伤致左距骨粉碎性骨折遗留左侧距下关节面不平整评定为十级伤残。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