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法律援助处对谢某满涉嫌诈骗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8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27日,谢某满伙同魏某强利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民众对口罩的迫切需求,在微信朋友圈散布售卖大量口罩的信息,由魏某强负责从网上下载大量口罩信息图片,谢某满通过微信发布出售口罩信息。同年1月29日,谢某满在并没有口罩出售的情况下,伪造与上家购买口罩的微信聊天记录,骗取被害人梁某华为购买12000个一次性口罩而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的款项共计人民币15600元,并于收款后将被害人梁某华的微信拉黑。由于本案的犯罪发生地位于广东省中山市,由中山市公安局依法管辖,中山市公安局接到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的信息后,于2020年1月30日在杭州将谢某满、魏某强一并带回中山市公安局审查。归案后,谢某满、魏某强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2020年2月17日,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对谢某满、魏某强以涉嫌诈骗罪提起公诉,量刑建议判处谢某满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定于2020年2月25日开庭审理本案。2020年2月20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第二条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通知中山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律师担任被告人谢某满的辩护人。中山市法律援助处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指派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黄俊鹄承办此案。 该案是抗击疫情期间中山市第一例“口罩诈骗案”。在开庭前,黄律师认真查阅了本案相关的全部案卷,会见了受援人谢某满。黄律师在会见谢某满时,谢某满称,其散布售卖口罩消息时,是打算在收取买家的货款后,再通过其他渠道购买口罩,但由于谢某满和魏某强在收款后发现口罩供不应求,所有渠道都抢购一空,已经无法购买口罩,才导致其无法供货给被害人,谢某满认为其一开始没有诈骗的故意。被害人多次催促谢某满发货,谢某满因为害怕面对所以才删除其微信,上述行为不是故意为之,自认为应该不构成犯罪,因此谢某满并不同意认罪。 黄律师了解整个案件经过后,耐心地向谢某满解释其行为性质和法律后果,售卖医用口罩,应当要取得相应的资质和备案手续。在疫情期间,公民应实事求是,不能先套取资金,再购买口罩,若无法供货给买家,应当及时退款,而不是拉黑微信一走了之,所以上述行为在客观上已经让受害人受损、在主观上存在故意,已经构成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黄律师认为作为受指派的辩护人,职责是为受援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如果被告人存在犯罪事实,应该为受援人争取罪轻处理的结果,故黄律师向谢某满解释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谢某满听取了黄律师的法律意见后,意识到自己的错误,最后表示自愿认罪悔罪,并同意退赃。 考虑到谢某满的犯罪事实证据确凿,谢某满及同案人员对犯诈骗罪没有异议,存在从轻处罚的情节,黄律师采取罪轻辩护的诉讼策略,并在庭审中发表辩护意见:(一)本案诈骗罪的犯罪情节轻微,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被告人谢某满犯诈骗罪起因是法律意识不高,临时起意,诈骗金额相对较低。经过多月以来看守所的法治教育,被告人也认识自己的错误。(二)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诚恳。被告人自被查处时起至庭审时止,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侦查机关查明本案事实,主动交代案发的整个过程,毫无半点隐瞒、推脱或狡辩,使刑事诉讼得以顺利、高效进行。被告人事后也能够彻底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深刻忏悔自己所犯的罪行,被告人此种情形符合刑法可以从轻处罚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属于初犯、偶犯,可以从轻处罚,并且其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保证不会再犯。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经过庭审,作出(2020)粤2071刑初431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和退赔被害人损失、是初犯的意见,经查属实,据此请求从轻处罚,可予采纳,最终判处被告人谢某满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判处被告人魏某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责令二被告人共同退赔被害人人民币15600元;缴获作案用手机2部、银行卡2张,予以没收。该案当庭宣判后,受援人表示接受判决。在上诉期间该案当事人均没有提起上诉,该案已经生效。

【案件点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在本案中,被告人构成诈骗罪,仅从犯罪金额而言在诈骗罪案件中不属于情节严重,但是根据上述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相关的犯罪则应从重处罚。法院认为,对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分别所提两名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和退赔被害人损失、是初犯的意见,经查属实,据此请求从轻处罚,可予采纳;但两名被告人结伙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相关犯罪,主观恶性较大,情节不属轻微,就此所提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本案被告人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退赃、缴纳罚金,有助于减轻刑罚。最终判处被告人谢某满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体现了我国刑法的宽严相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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