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鉴于杰盛置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6年6月30日依法裁定受理杰盛置业破产清算一案。杰盛置业于2016年7月1日向宿城区法院申请对该公司进行重整,因杰盛置业开发的“瀚林国际花园”项目地理位置优越,为避免因债务人工程停建、烂尾而导致资产价值大幅贬损,宿迁市宿城区法院同意债务人对该项目进行重整的申请,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2016)苏1302民破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自2016年7月12日起对杰盛置业进行重整,同日作出(2016)苏1302民破7号决定书,指定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担任杰盛置业管理人,具体负责杰盛置业的重整工作。
【争议焦点】
1、破产还是重整?2、管理人负责重整执行还是债务人负责重整执行?3、经营方案、清偿方案如何选择?
【律师代理思路】
一、开对方子,选择经营风险最小的重整方案进行重整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持续低迷,以及杰盛置业在企业运营中的管理混乱,造成巨额亏损,在建工程停工长达一年多,经营陷入困境。购房业主和债权人叫苦连天,频繁信访,给当地带来严重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2016年6月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对杰盛置业进行破产重整的申请,法院审查后认为,杰盛置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现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于2016年6月30日裁定受理杰盛置业破产清算。 此时的杰盛置业面临两种命运,一是破产清算,二是破产重整。两种命运会出现两种结果,一种是企业解体、资产拍卖、职工失业、业主无法取得所购房屋,债权人利益严重缩水等引起社会动荡。另一种是企业在绝处逢生,获得新生机会。 杰盛置业向法院申请重整,法院审查认为杰盛置业虽然资不抵债,但地理位置优越,仍有一定的市场价值和经济价值,从维护社会稳定和权利人利益出发,通过市场化手段调节资源配置,化解杰盛置业的债务危机与经营危机。裁定予以重整。 然而,重整谈何容易,在重整的道路上困难重重,挡着三大“拦路虎”。 (一)第一条“拦路虎”就是资金来源。 杰盛置业一期重整需要约1.5亿元的续建资金和经营费用,这笔费用在破产重整的情况下显然融资难度太大,管理人也积极寻找意向战略投资人,在落实重整方案时,大部分意向战略投资人考虑到成本和风险问题,要求清盘式进入杰盛重整。以评估机构评估的重置价4.05亿元为基础进行战略投资1亿元建设后续工程,以后期销售房屋款清偿债务,但是普通债权的受偿率仅在3%左右,而且对7亿元的债务要靠商品房的销售进行偿还债务,仍然存在二次破产的风险。 (二)第二条“拦路虎”就是愿意全垫资的施工单位。如果没有新的巨额资金的注入,势必需要由全垫资的施工企业进行垫资施工,以商品房进行抵付工程款。而寻找这样的施工企业进行全垫资也是十分的困难。 (三)第三条“拦路虎”银行为了自身风险,不同意解除巨额抵押财产。 由于杰盛置业为了经营需要,曾与宿迁工商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协议,银行授信2亿元的贷款,杰盛置业将价值3.6亿多元的土地和商品房抵押给工商银行,然工商银行在发放5760万元的贷款后,发现杰盛置业经营状况恶化后拒绝放款,但是为了维护其自身利益,拒绝对部分抵押物进行释放,造成杰盛置业继续经营困难重重。 企业重整在实践中有几种常见的套路,先破产后兼并;先代管后兼并;先破产再兼并等。而这些方法和套路显然都不适合杰盛置业。 在对杰盛置业重整可行性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创新重整方式,开出重整“药方”,即采用府院联动为主导,由管理人负责经营,招标续建施工单位全垫资以商品房抵付工程款,担保债权和小额债权以现金分批次清偿,其他债权人以商品房实物受偿的重整方式进行重整,齐头并进,互为条件,互为支撑,化解杰盛置业重整难题。 二、找准思路,腾笼换鸟涅槃重生 在不到半年时间内,法院和管理人协调六七百位各类债权人、战略投资人、原投资人、原施工单位、续建施工单位达成共识,让所有人的利益最大化为重整的基本原则。对已经进入“僵尸”状态企业找准思路,寻找最佳的重整方案,对企业是生死选择,对债权人是利益攸关,对法院和管理人是重大的司法智慧考验。 (一)先对“僵尸”企业寻找续建单位,对在建工程进行完工建设,让整体无效资产变为多个可以处置的有效资产。 (二)资产变现、清偿债务是破产重整中的难题,而杰盛置业重整矛盾更加突出。 1、经资产评估和债权债务审查。 杰盛置业的债务总额高达7亿多元,其资产评估价值约为4亿元,公司清算状态下的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为3%,甚至可能为0,建设工程款及担保债权的受偿率也可能只有70%左右,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 2、债权审核。 杰盛置业债权人众多,有购房业主债权人近400家,经营性债权人近200家等等。不同的债权人都有着个性化的需求,且分歧较大,尤其涉及购房业主的生存权,债权人期望值较高。 (三)如何清偿债务也是一门学问。 以现金的方式,即对担保债权和普通债权中30万元以下债权部分,由杰盛置业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以现金方式分批次清偿完毕。未能以现金清偿的普通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以杰盛置业续建完工并具备交付条件的商品房进行实物受偿。此举使杰盛置业一期续建完成后对各债权人的清偿率超过50%,启动二期建设后,各类债权人的受偿率均达100%,对剩余盈利部分将对各类债权人以银行贷款利息的方式对破产重整期间没有计息的时间进行补偿,剩余财产返还给原投资人,为新破产法实施以来房地产破产重整案件中债权清偿率最高者。 杰盛置业,在现有状态下,仅仅注入巨额资金进行续建,但是因债务巨大,资产变现困难,且需要时间,很难避免重整失败、走向清算的危险。 法院和管理人积极与续建单位和各位债权人进行充分沟通,进行破产清算后受偿率和受偿时间与重整后受偿率和受偿时间进行风险分析、并争取银行、原建设单位等优先债权人的理解等方面获得大力支持。设定将在建工程续建完工后以商品房进行实物受偿,大幅度增加了受偿率,并缩短了受偿时间,大大的减少了经营风险,从根本上恢复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使公司重回健康和可持续发展轨道。 三、用好策略,组织与协调活化梗阻,充分体验公平、公正。 (一)杰盛置业重整是项无先例的创新性实践,难度系数较高,必先确定思路。 在杰盛置业重整思路确定之后,我们注重加强对部分债权人人进行组织与协调策略,活化疏通梗阻,为重整提速。 针对重整期间聘请专业人才组建经营销售班子与原投资人经营班子的摒弃、司法裁判权与行政监管权的冲突问题、重整中法律规定不明带来的实施障碍问题等,法院和管理人进行充分论证和研究,在政府领导的关心支持下,积极探索解决路径。 比如,对在实践中遇到的由于立法没有对重整程序中涉及的相关行政审批事项予以豁免,即使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相关行政审批还须有权行政机关批准同意,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企业重整也因上述权力冲突,面临失败风险的问题,首次通过法院和政府联动建立会商机制,强化司法与行政程序的衔接,从而为破产重整提供了实践样本。 (二)府院联动机制是重整成功的重要保障。 管理人和聘请的企业经营管理层各司其职,让重整后由管理人聘请专业人才进行经营管理是法院的又一创新实践。考虑到房地产经营的专业性,杰盛置业重整采取了重整期间经营管理人负责协调、处理、解决债权审核、资产调查、衍生诉讼推进、信息披露、重整计划草案制定等法律事务问题,同时聘请专业经营管理层继续负责公司日常经营,保持企业正常运转,债权会议授权管理人和经营管理层全权负责经营管理。 法院作为破产案件的审理机构,管理人作为法院指定的破产企业的法律审查梳理和执行者,不仅要严格依法进行,做到公平、公正、公开,还要尊重房地产市场规律,贯彻产业政策,更要一丝不苟、万无一失,根据企业危机成因,探索破产挽救程序适用。需要各方密切衔接,程序环环紧扣,决不能因方案缺失或工作不到位而导致二次破产。 每一个环节都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有条不紊进行,尤其是针对各类债权,特别制定了不同的清偿方案,并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涉及大量职工债权、小额债权和被确认为普通债权的购房业主债权的偿债方案,必须稳妥安排,得到各方认可。为保证重组方案的高效落实,在杰盛置业重整案件中,宿城区法院副院长张前进亲自担任审判长,政治处主任郑小苗和民二庭庭长担任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提高了协调效力。
【案件结果概述】
最终杰盛置业重整计划草案获得高票通过,各表决组参会人员和表决权额通过率均在95%以上。目前,杰盛置业现已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法院和政府还将继续跟踪和监督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确保如期完成续建工作和销售工作,实现重整成功。
【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破产法:关于关于重整及经营管理权的规定: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这些条文虽然规定的比较宽泛,但其基本宗旨在于有利于破产企业的财产增值的方案都是可行的,重整的目的也在于此;重整方案的执行虽然规定“可以有债务人进行执行”,但并不表明重整的执行就是债务人,管理人及其他管理团队也可以成为重整的执行主体,关键还是在于是否有利于财产增值。
【案例评析】
侧供给改革,市场倒闭让我们认识到公司重整不仅仅是债务重组,关键是解决企业运营的根本问题,房地产企业重整应该是包括债务重组、资产重组、相关股东权益调整、经营业务改善等在内的全方位重整。
【结语和建议】
杰盛置业破产重整案,是宿迁市在我国企业破产法实施后的第一起破产重整案件,杰盛置业重整案才刚刚起航,后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如何走得好、走得稳需要各方面的努力,府院联动机制的良好运行是必不可少的。杰盛置业破产重整案也将为其他管理人在金融危机形势下探索管理人的主观能动性对经济发展的积极影响方面提供了重要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