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李某与安徽省某莲藕种植基地老板陈某达成莲藕交易协议,聘请王某帮忙运输。双方约定莲藕安全运送到后,再由李某支付运费3900元人民币给王某。2019年3月某日,王某按要求如期将7吨白莲藕运抵宾阳县某镇,在交付中李某发现有部分莲藕存在发黑现象,就拒绝将运费付给司机王某。王某担心拿不到运费,就私自扣留了部分莲藕以作抵押。双方因此发生纠纷,由于协商不下,李某向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接受调解申请后,调解员到纠纷现场进行调查。经了解,李某因部分白莲藕有质量问题一气之下拒绝付运费,但其与卖方陈某进行沟通后,并没有拒收这些莲藕,而是直接清点、签收,以及卖出了部分莲藕。而王某认为自己作为一名货运司机,他的职责就是将货物按时安全地运抵目的地,至于货物的质量好坏与他并无任何关系,他履行完货运职责后,就理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相应的运费,因李某拒绝付运费,所以扣留了部分货物。 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后,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召集双方当事人开展调解,双方针对货物质量问题拒付运费问题存在较大分歧,一直互不相让,调解陷入僵局,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但是,调解员并没有因此气馁,还是多次与双方交流,认真听取双方的意见,归纳双方争议的焦点,然后积极引导双方对争议焦点进行沟通协商。在认准该案的焦点后,调解员针对收货方是否能以货物质量为理由拖欠运费为主要突破口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员根据《合同法》《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中有关条款对该案进行明法析理、耐心疏导、摆明利弊得失,促成该案件达成和解。 调解员运用了《合同法》中的条款对李某进行法律解释和案件责任分析,《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货物”。本案中,李某与陈某既然已协商好采取运费到付的支付方式,李某虽发现莲藕有质量问题但却将莲藕签收并卖出,已视为按照约定检验货物,因此不应拖欠承运人的运费,而是要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尽快将运费支付给货运司机王某。王某要求李某尽快支付运费的做法也符合法律的规定。 此外,调解员也对王某进行了劝解,虽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李某拒付运输费的情况下,王某有权对相应的运输货物进行留置,但是以牙还牙,以扣留对方货物来解决对于事情的解决毫无益处,应该通过正解合法的途径来解决问题。 调解员通过“法、理、情”的耐心疏导,李某认识到自己故意拖欠运费的行为是错误的,答应立即将运费支付给王某。而王某也及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愿意降低运费以弥补莲藕质量不好而给李某造成的经济损失。
【调解结果】
经协商,双方就此次运输合同纠纷达成了一致意见:李某当场支付了3300元运费给王某,王某也立即把私自扣留的莲藕全部交还给了罗某。双方握手言和,在调解员的见证下签订了调解协议书。
【案例点评】
恶意拖欠运费的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运输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也对当地营商环境造成不利影响。出现这类案件时,如不及时调处,极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当地的社会和谐稳定。权益受损的货运司机如果采取极端行动进行讨薪,也会给社会大众造成恶劣的示范效应。对于此类案件,在调解的过程中要逐个击破,对当事双方都要进行深刻的思想教育。对于合同违约方,要明确且严厉告之,做生意要诚信为本,一定要建立在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基础之上。对于受害方要及时安抚和教育,并引导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合法利益,千万不能一时冲动意气用事,采取以牙还牙的方法。 调解一起,教育一批,人民调解员呼吁公民们在学法懂法守法用法,在日常生活中如果遭遇不合理不公正的待遇,一定要学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