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法律援助中心对王某劳动争议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2年6月起,王某受聘在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某镇政府所属城建办上班并领取工资。2020年5月12日,该镇政府向王某发出解除聘用告知函。在该处工作近八年的王某收到解除聘用函后多次要求镇政府对自己依法予以赔偿未果。协商无望后王某到安化县法律援助中心进行咨询,法援中心工作人员了解到王某失业后经济困难,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遂引导其申请法律援助。当日,援助中心为王某指派了援助律师,为其案件劳动仲裁阶段提供法律援助。 通过援助律师的代理,王某的请求获得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支持,但镇政府不服仲裁裁决认定的应当向王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失业保险损失、新冠疫情防控补助的裁决结果,遂向法院起诉。王某于2021年6月30日就该案一审向安化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再次为王某提供法律援助,指派湖南义剑(安化)律师事务所佘文君律师承办此案。援助律师在接受指派后,约见了受援人王某,了解、分析案件情况及王某的想法和需求,并做了详细的谈话笔录。 经过认真分析案件情况后,援助律师准备了充足的证据材料提交安化县人民法院,并于2021年7月16日参加庭审,庭审中,援助律师提出了如下代理意见:一、双方劳动关系起止时间,应以王某实际工作时间为准。二、镇政府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镇政府单方面提出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未与王某协商,也未通知工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镇政府解除劳动关系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双倍支付经济补偿金。三、镇政府应当支付失业保险损失。镇政府未为王某参加失业保险,致使王某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后,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该部分损失应由镇政府承担。四、镇政府应当向王某发放新冠疫情防控补助。王某参加了新冠疫情防控工作,应享受同等待遇。虽然镇政府代理人提出有关会议纪要未涉及临聘人员的补助发放问题,但该文件的会议精神是对抗击新冠疫情的医务人员及防疫工作者发放的补助,王某既然参加了疫情防控工作,就应该享受该待遇。 2021年7月28日,援助律师的代理意见得到法院的充分采纳,判决镇政府向王某支付上述款项共计36468元。

【案件点评】

这是一起用人单位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案件。劳动争议案件属于仲裁前置案件,法律援助中心切实、全面为受援人提供了法律援助,在案件的仲裁、一审阶段均为受援人指派了援助律师承办案件,为受援人解决实际困难。援助律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据理力争,切实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在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基层政府应当加强法治意识,积极履行义务,承担法律责任,避免无谓的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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