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邱老二与邱老大、邱大姐等5人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台州市椒江区某街道某村村民邱某某于2018年6月10日去世,留有遗产316340元(含保险公司的丧葬补助款29000元),邱某某生前育有三男三女6个子女,因子女们对其遗产如何分割各持己见,从而产生纠纷。2018年6月15日,邱某某6名子女和各自家人到椒江区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调委会受理该案后,面对混乱的场面,调解员当机立断,让邱某某的6名子女到调解室,其他无直接关系人员在外等候或先行返回,避免干扰正常的调解工作。 调解正式开始后,调解员先对案子进行了梳理,了解到邱某某享年94岁,有子女6人及孙辈、玄孙辈36人,邱某某在大儿子邱老大家过世,生前留有遗愿,要给孙辈、玄孙辈一人1000元。其遗产包括银行存款、保险公司的丧葬补助款共计316340元,暂时保管在邱老二处。前期已产生的丧事费用共计27840元由邱老三一人垫付。 邱老二首先提出,按照农村习俗,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父亲的遗产应由他们三兄弟继承,跟三个姐妹没有关系,她们不用参加调解。听了邱老二的话,邱大姐气不打一处来,她表示,虽然父亲在他们三兄弟家轮流居住,但平时她们三姐妹也会轮流给父亲送饭洗衣服,父亲有个头疼脑热也都跑前跑后,也尽到了赡养义务,她们也应享有继承权。邱二姐也在一边帮腔,指责邱老二想独占父亲的遗产,她提出父亲既然留有遗产,丧事费用应当先从遗产里出,剩余部分再另行分配,之前邱老三垫付的2万余元也应先补贴给他。邱老二呛声,钱是邱老三自愿出的,又没人逼他。这句话惹了众怒,其他兄妹几人纷纷指责邱老二没良心,拍桌子的也有、破口大骂的也有,场面一度很混乱,调解陷入了僵局。 调解员发现,调解的关键是邱老二,邱某某把存折交给邱老二保管,其自我感觉遗产就都是他的,怕被别人多分了钱自己吃了亏。为稳控住调解现场,让大家都缓和情绪,调解员把邱老二单独叫到外面,开展背对背调解。调解员先指出邱老二言语中的不当之处,耐心地摆事实讲道理,扭转他的错误思想,然后向他阐释了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指出除了邱某某遗愿,要给孙辈、玄孙辈一人1000元,其他财产未有交待,故按法定继承来分配,《继承法》第九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指出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就法律规定调解员进一步向邱老二阐明其中的利害关系:根据现实情况邱某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仅为他们兄弟姐妹六人,如果调解不成,进入到诉讼环节,法院基于男女平等的原则,判决均等继承的可能性更大。邱老二听了调解员一番话后,思考了一会儿,随后表示理解并愿意继续调解。 调解继续进行,调解员强调,根据《继承法》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邱老二的态度不再强硬,但依然坚持父亲是由兄弟三人赡养,理应分得更多。对此,邱家三姐妹也表示理解,她们主动提出,邱老大年纪较大,患有疾病,家庭经济也比较困难,分配遗产的时候可以多照顾他。邱老三此时也表达了自己的想法,之前垫付的2万多元补不补贴都无所谓了,本来就是一家人,不想计较这么多,只希望兄弟姐妹之间能够和睦,不要被金钱伤了感情。邱老三的一番话引起了大家的感慨,邱大姐在一旁抹起了眼泪。调解员也趁热打铁,兼容法理、人情、习俗,解读了《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劝解当事人不要为了伤了一家人的感情与和气,用亲情的温暖促成调解,最终各方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各方当事人于6月15日就遗产分割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已产生的丧葬费用共计人民币27840元,补贴给邱老三,另外后续的丧葬费用由各方当事人平均承担。 2、邱某某在邱老大家过世,且邱老大家庭经济困难,补贴给邱老大20000元。 3、根据邱某某遗愿,其孙辈、玄孙辈共36人,按每人发1000元,共计36000元;一个2.5钱重的黄金戒指赠予玄孙。 4、邱某某的三个女儿每人分得10000元,余款共计202500元由邱某某的三个儿子平分,每人分得67500元。 经回访,各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均较为满意。

【案例点评】

遗产继承是最常见的家庭纠纷,如处置不当则极易引发和扩大社会矛盾。此类纠纷,涉及的不仅仅是财产本身,还涉及亲人之间的感情关系,因此难点在于既要遵循法理,又要兼顾人情。调解员在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做好当事人各方的思想工作,使其能在互谅互解的前提下友好协商解决。在调解这起纠纷时,调解员坚持不懈、依法劝导、以情感人,促使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依法对遗产分割及相关事宜进行了公平合理的处理。 一是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被继承人的遗产在没立遗嘱的情况下,继承人应按法定顺序继承,配偶、父母、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本案中,邱某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其六个子女,女儿不因嫁人而丧失继承权,但结合实际,由承担赡养责任更大的三个儿子分得较多遗产。 二是在确定了继承人的基础上,调解员充分考虑了各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生活较困难的邱老大给予了适当的补贴,有效地促进了家庭和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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