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对孙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13日15时许,马某驾驶中华牌小型轿车沿士英街由南向北行驶至锦州市士英街与上海路交叉路口南侧30米处,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孙某驾驶的新日牌电动车相撞,导致孙某受伤,车辆不同程度损坏,马某逃逸。事故发生后,孙某到辽宁省锦州石化医院、辽宁医学院附属第一医就诊,遵医嘱休息半个月。孙某的受伤部位经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伤残评定为十级伤残。 锦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古塔大队进行现场勘查并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某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孙某无责任。另外查明,中华牌小型轿车在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投保了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和第三者商业保险。 孙某为维护自身权益,来到锦州市法律援助中心请求给予法律援助。锦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后,经审查孙某家庭经济困难,符合援助条件,决定指派锦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郭野作为孙某的诉讼代理人。 郭律师经接谈孙某,仔细审阅申请人相关证据材料,提出代理观点:孙某因马某侵权造成的损害后果应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是肇事车辆参加保险的承保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郭律师为马某撰写了民事起诉状,并协助申请人到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通过调查取证,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代理律师针对本案争议焦点,形成了如下代理意见: 一、关于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当赔偿申请人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电动车车损等相关费用。 本案伤残赔偿金的计算依据应为城镇的上一年度人均可分配收入,由于在诉讼中各被告都不予认可,在庭审中引起很大争议。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原告虽然属于农村户口,但是长期居住在城镇已经超过一年,也就是其经常居住地在城镇,应按照城镇户口标准赔偿。并且原告方在规定举证期限内,已经完成了积极、全面、正确、诚实的举证责任;向法庭举示的证据材料来源合法,证据材料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 ,达到了证据确实充分的目的,能够证明其在起诉书中向法院提出的主张。人民法院依法应当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二、关于保险公司的法律责任及赔偿次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本案中,被告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被告作为承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按法律规定应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司机承担赔偿责任。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采纳了代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由保险公司先行赔偿马某,对超出保险赔偿范围的损失由被告司机承担。赔偿标准按照城镇户口标准赔偿伤残赔偿金。 此案经过法律援助律师的不懈努力,受援人终于获得了最大程度的赔偿。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方应及时收集保存好相关证据材料,以利于索赔。 交通事故发生后,一般应把保险公司列为被告。保险公司首先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从商业险限额内进行赔偿。 交通事故纠纷索赔比较专业,特别是涉及到受害方伤残、死亡情况的,更是程序繁多。本案中就涉及到原告到底是属于城镇还是农村类别的情况,律师根据法律的规定,提出索赔的标准应按城镇标准,绝大部分主张得到支持,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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