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杨某某假释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杨某某,男,1948年1月5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宁夏同心县,因贩卖毒品罪经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4日以(2012)金中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12年3月4日起至2022年3月3日止,于2012年9月18日送甘肃省金昌监狱五监区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6月5日,甘肃省金昌监狱五监区一分监区人民警察依照《甘肃省金昌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杨某某提请假释事宜。会议综合罪犯杨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杨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知罪悔罪深刻反思自己的犯罪给社会被害人亲人及自己造成的危害;能够认真遵守和维护监规纪律和罪犯一日生活制度和定置化管理规定;能够参加监狱的教育改造;由于该犯年近七旬,文化程度低,身体状况较差,监区在日常的改造学习中对该犯的要求相对较低,同时该犯在改造实践活动中注重自己的生活习惯,搞好监舍的内务卫生,自觉养成罪犯身份意识、服刑意识和自我改造意识;能够积极完成监区、分监区安排的力所能及的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2月获得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年的刑事奖励。罪犯杨某某获得减刑奖励后,没有放松对自己的改造,能够继续认罪服法,积极靠拢政府,深刻反省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能够带头遵守各项监规纪律,并自觉抵制各种违纪违规行为,努力维护狱内改造秩序。截止2018年5月底,根据监狱日常考核,该犯获计分表扬2次,结余奖分380分。 罪犯杨某某是当地农民,妻子也因贩卖毒品罪在甘肃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有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儿女均已成家,女婿也因贩卖毒品罪在甘肃省金昌监狱服刑改造,由于该犯系老年罪犯(71周岁),且身体多病,在家时以种地为主要经济来源,每月收入甚微,家里人的相继入狱也使得这个原本就不富裕的家庭更是雪上加霜。儿女也因父母亲入狱而产生了矛盾,在服刑改造期间长期都无人会见。但在办理假释过程中和家人联系将附加罚金20000元,全部缴纳。但罪犯杨某某入监以来能团结同犯,与他人和睦相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出狱后不致再危害社会,同时一分监区集体会议认为,罪犯杨某某能做到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改造属于确有悔改表现,同时该犯系老年犯,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杨某某提请假释。 2018年6月6日经五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对五监区一分监区对罪犯杨某某的提请假释意见进行认真审核分析,对一分监区民警和罪犯进行谈话了解,结合罪犯杨某某在减刑以来的改造表现,审核同意一分监区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某某提请假释,并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狱政科审查。同时监区和宁夏同心县司法局进行联系,将杨某某的具体改造情况和需要进行社区评估的相关材料报送宁夏同心县司法局,2018年6月25日同心县司法局作出同意罪犯杨某某适用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 2018年7月5日经监狱狱政科从法定条件到监区呈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的基础上,到监区进行了全面复核。通过现场查看公示情况、翻阅罪犯小组会议记录、分监区集体评议会议记录、监区长办公会议记录、计分考核台帐,询问部分警察、罪犯等形式进行了调查了解和复核。监狱狱政科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杨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杨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7月9日,金昌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狱政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同时,邀请金昌监狱驻监检察室检察员参加减刑、假释评审会,并作出了同意罪犯杨某某假释的检察意见。在此过程中,金昌市人民检察院驻监检查组工作人员通过深入监区调查了解、参加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议、审查减刑、假释材料等方式对案件的办理进行了有力的监督。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提交的罪犯杨某某假释材料和金昌监狱驻监检察室提出的检察意见,作出了同意提请罪犯杨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和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随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进行审定。 2018年7月20日,金昌监狱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杨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杨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杨某某假释的决定。监狱狱政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8月23日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杨某某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听取了执行机关、检查机关意见建议,并由同组改造罪犯质证。2018年8月30日下达刑事裁定书,认为罪犯杨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对监狱提出的假释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对罪犯杨某某予以假释。 罪犯杨某某减刑案件的办理,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和人道主义精神,同时也减轻了监狱的监管压力,降低了执行风险和行刑成本,取得了行刑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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