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设公司对供应商不合格材料保全证据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安徽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接了阜南某九年制小学部运动场塑胶跑道项目工程,由外地的一家材料供应商供应建设塑胶跑道的新材料,塑胶跑道建设完成以后,经检测发现没有强度,用手轻轻一撕就能撕下来一大块,为材料质量引发的跑道质量不合格,该建设公司与材料供应商协商补救措施,该供应商承诺重新提供合格的材料施工,但是一直没有行动。因为学校马上开学,如果不能按合同时间交付使用,会对该建设公司产生很大的不利影响。 该建设集团公司决定准备先垫资拆除现有存在质量问题的跑道重新施工,确保能按期交付合格跑道,然后再向供货商诉讼索赔。为确保后期诉讼的顺利进行,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某申请办理一份保全证据公证,对有关的塑胶跑道进行了取样、封存,并对现场进行了录像、拍照,固定了存在质量问题的跑道拆除前的样子。 经后期回访,经过公证的证据在诉讼过程中被人民法院采信,不仅为该建设公司挽回了经济损失,还因为及时对有问题的塑胶跑道进行了重新施工,为该公司赢得了良好社会口碑。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皖阜惠公证字第XX号 申请人:安徽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某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朱某,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安徽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二○一九年四月二十日委托张某向我处提出申请,称为维护该公司的合法权益,为固定证据之需,要求对位于阜南县某九年制小学部运动场塑胶跑道的现状及提取样品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 本公证员就办理此项保全证据公证的相关权利义务、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及有关具体事项进行了具体、明确的告知,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表示完全理解、接受上述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员与公证员助理侯某、拍摄人员李某、拍照人员钱某、参加人员杨某于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上午十一时三分至十一时二十三分随同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来到张某所指称的阜南县A九年制小学部,现场进行了如下操作。 一、现场可见学校门头上方标有“A九年制小学部”字样。 二、进入学校内,可见校园北侧为一块建设完成的运动场,四周环形跑道上部分已铺设完毕的塑胶被铲除、有片块状黑红色铲除物堆积。据杨某介绍,该运动场系申请人安徽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其中环形跑道铺设的材料未固化等质量问题,经张某、杨某现场揭取几处,可见现场部分地块覆盖的塑胶材料用手轻轻即可撕破,且有下层黑色颗粒散落、胶水存在未凝固的现象。 三、在环形跑道西北角位置,张某、杨某现场用手揭取几块塑胶材料样品,装入本公证处专用袋中并现场封存;在东北角,张某、杨某又现场揭取几块塑胶材料样品并装入本公证处专用袋中封存。 四、十一时二十三分,保全行为结束,整个过程有拍摄人员李某、拍照人员钱某拍摄录像、照片固定证据,公证员姜某现场制作《工作记录》(见附件)一份共二页。 兹证明本公证书所附的《工作记录》(一份共二页)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原件上公证员姜某、公证员助理侯某、拍摄人员李某、拍照人员钱某及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张某、参加人员杨某的签名均属实;所附照片一百张为钱某现场拍摄后打印而成、光盘一张为李某现场拍摄后刻录而成,内容均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现场所提取的样品经封存后保存于我处。 附件:1、《工作记录》复印件一份共二页 2、照片一百张 3、光盘一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阜阳市惠颍公证处 公 证 员 二〇一九年XX月XX日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