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9日,申请人严某与被申请人王某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将其承包的某医院项目中,关于医院门诊楼、住院楼的涂料项目,交由申请人施工,合同总价约为18.3万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增减,另合同还约定了违约责任以及双方发生争议时,由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管辖等事项。项目完工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该项目进行了结算,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了涂料工程结算单,注明涂料合计206975元,窗帘盒8025元,已付125000元,余90000元,并表示余款在被申请人班组结算时,由湖南某科技有限公司直接优先代付给申请人。但申请人凭此结算单要求湖南某科技有限公司付款时,却被告知湖南某科技有限公司已将款项支付给被申请人,后申请人多次联系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却一再拖欠至今未支付剩余款项90000元。
【争议焦点】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实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2.申请人是否有权根据该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中相关条款主张违约金。
【裁决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王某应支付申请人严某工程款余款90000元,限于本裁决书送达后十日内付清。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该利息损失从申请人申请仲裁之日2021年6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余仲裁请求。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本案中仲裁庭认为,因申请人缺乏相应施工资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名为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实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之规定,该施工合同无效。但申请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完成的工程量,应受法律保护。同时因前述合同无效,不应依据该合同所约定的条款支付违约金。但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该利息损失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申请人严某提交的工程结算单虽未标注形成时间,但通过庭审查实,该证据形成于涂料工程竣工之后,故仲裁庭认为利息损失计付期限为申请人申请仲裁之日起至被申请人实际清偿之日止。
【结语和建议】
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庭首先应当依职权审查合同效力,如果合同有效,依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做出认定。如合同无效,还应对合同无效的后果进行处理。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认定主要通过列举的方式,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第一条和第四条。 本案系因申请人没有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资质,违反了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虽然施工合同无效,但申请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完成的工程量,应受法律保护。建筑行业中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前,应详细审查对方当事人是否具备合法的施工资质。无论是发包方,还是合法转包人、分包人,皆应充分了解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避免因合同无效而导致自己利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