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Q群中侵犯人格的言论保全证据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11日,苏州某中学一位教师来到中新公证处,希望能对其手机上的QQ聊天记录进行保全。经询问,公证员了解到教师的QQ加入了该校教师用于交流工作的QQ群,虽然不是学校官方公布的QQ群,但是群员均为该校教师,人数多达上百名,且该群的管理人员是校办公室主任。该教师发现有其他教师在群内发布攻击和侮辱其人格的言论,在校内造成了不良影响,为依法维权,教师希望可以保全相关内容。该教师提出的是在其持有的手机上进行保全,为了更加客观的呈现保全内容的原貌,在严格审查申请人持有QQ的真实性后,公证员建议在公证处办公电脑上登录QQ进行保全,不仅通过其登录的过程再次验证了申请人持有QQ的合法性,而且通过保全QQ群内的“历史信息”,更加客观、真实地呈现需要保全的内容。对于这样的保全方案,申请人高度认可,所出具的公证书也得到了代理律师肯定。 互联网的广泛应用,深刻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网络虚拟空间成为人格侵犯第二极,QQ、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是打击网络侵犯人格行为的基础,如不及时保全,极易灭失。涉及电子证据的保全证据公证,申请人往往对保全标的非常明确,对保全方式和保全途径比较模糊,公证员作为专业的法律工作者,应该针对当事人的使用目的,设计最合理、证明力最强的保全方案,确保发挥公证最大的功能价值,为当事人提供最为优质专业的法律服务。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苏中证民内字第700号 申请人:丁某,男,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为收集证据,于二Ο一八年一月十一日向本处申请对相关QQ群内容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员和公证工作人员朱志宇、申请人丁某于二Ο一八年一月十一日在本公证处,由操作人员詹贞珍(女,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于11:00至11:25,对丁某所使用的手机、QQ号码与手机的绑定情况进行了查验,经查验确认该QQ号-XXXXX为丁某持有,然后由操作人员詹贞珍在本处办公电脑上进行了如下操作: 一. 打开电脑,将出现的页面屏幕拷贝,并且以doc.1的文件名保存于一张空白的优盘,并且将该文档打印(附件一); 二. 通过电信宽带方式接入INTERNET,打开桌面上腾讯QQ,将出现的页面屏幕拷贝,并且以doc.2的文件名保存于上述优盘,并且将该文档打印(附件二); 三. 在出现的登录界面上,点击二维码登录,将出现的页面屏幕拷贝,并且以doc.3的文件名保存于上述优盘,并且将该文档打印(附件三); 四. 由当事人丁某用手机扫描二维码登录其本人QQ,将电脑出现的页面屏幕拷贝,并且以doc.4的文件名保存于上述优盘,并且将该文档打印(附件四); 五. 打开QQ界面中的苏州XX中学QQ群,将出现的页面屏幕拷贝,并且以doc.5的文件名保存于上述优盘,并且将该文档打印(附件五); 六. 点击"苏州XX中学"QQ群中的消息记录,将出现的页面屏幕拷贝,并且以doc.6的文件名保存于上述优盘,并且将该文档打印(附件六); 七. 将"苏州XX中学"QQ群中的消息记录中的日期调至2018-1-6,将出现的页面屏幕拷贝,并且以doc.7的文件名保存于上述优盘,并且将该文档打印(附件七);向下拖动该页面的垂直滚动条,将出现的页面分四次屏幕拷贝,并且以doc.8的文件名保存于上述优盘,并且将该文档打印(附件八);向下拖动该页面中的垂直滚动条,将出现的页面屏幕拷贝,并且以doc.9的文件名保存于上述优盘,并且将该文档打印(附件九);将操作过程中所得的优盘交由公证员保管。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附件共十二页均为申请人丁某、本公证员及公证工作人员朱志宇在现场、由电脑操作人员詹贞珍在操作过程中实时打印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上述操作过程中所得的一张优盘现存放于我处。 附件:附件一(doc.1共一页) 附件二(doc.2共一页) 附件三(doc.3共一页) 附件四(doc.4共一页) 附件五(doc.5共一页) 附件六(doc.6共一页) 附件七(doc.7共一页) 附件八(doc.8共四页) 附件九(doc.9共一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新公证处 公 证 员 王小芳 二Ο一八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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