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对交通事故受害人张某某伤残等级及三期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06月05日,被鉴定人张XX因道路交通事故致伤。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入院诊断:1、右锁骨骨折2、胸腰椎横突骨折3、肋骨骨折4、头皮挫裂伤5、多发软组织损伤。 出院诊断:1、右锁骨骨折2、胸腰椎横突骨折3、肋骨骨折4、头皮挫裂伤5、多发软组织损伤。 入院时情况:患者张XX,男,68岁,系“车祸伤致右肩部、腰部疼痛活动受限3小时”入院。专科征:右锁骨、腰背部等处软组织稍肿胀,可见瘀斑,肿胀处压痛阳性,右锁骨可及明显骨擦感,四肢末梢血循环及感觉正常。辅助检查:X线及CT检查(2021-06-05我院门诊右锁骨平片+头胸腹CT):右侧锁骨骨折。头颅CT平扫未见明确外伤性改变。右侧锁骨及左侧部分肋骨骨折。全腹部平扫未见明确异常。附见:腰椎右侧部分横突骨折。 住院经过: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无手术禁忌下于2021-06-08行右锁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术后无菌清洁换药,预防感染,顸防血栓等对症治疗。 出院时情况:患者神志清楚,一般生命体征平稳,术口愈合佳,已拆线;复查X线见骨折复位佳,内固定有效在位。 出院医嘱:1、注意休息,避免劳累;……。 检查所见:胸廓对称,气管、纵隔居中。两侧胸腔见弧形液性 密度影。右侧第3、11肋骨骨质皱褶,左侧第11肋骨骨质连续性中 断,断端未见明显错位、分离。T12椎体右侧横突骨质连续性中断。 L1-L4椎体右侧横突骨质连续性中断,断端错位、分离,相应右侧腰大肌肿胀。右侧锁骨远端骨质连续性中断,断端错位,周围软组织肿胀。 诊断意见:1.右侧第3肋骨骨质皱褶考虑骨折。右侧第11肋骨骨质稍褶皱。左侧第11肋骨骨折。T12椎体右侧横突骨折。2.两侧胸腔积液。3.L1-L4椎体右侧横突骨折伴右侧腰大肌肿胀。4.右侧锁骨远端骨折伴周围软组织肿胀。 (二)法医学检验 1. 检验方法 按照SF/ Z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检验规范》及SF/Z JD0103006-2014《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 体格检查 被鉴定人张XX自行入室,神清语俐,对答切题,查体合作;右锁骨区一斜形长为13.0cm手术瘢痕形成,右肩关节活动明显受限;脊柱无畸形,腰部活动受限,被动活动度:前屈65°(90°)、后伸10°(30°)、左侧屈15°(30°)、右侧屈14°(30°)、左旋转25°(30°)、右旋转25(30°),(以上括号内为GB/T15499—1995腰椎活动度正常值)。其他未见明显异常。 参照(GB/T15499—1995)腰椎活动度正常值,结合其现腰部活动度,致腰部活动度丧失38.5﹪。

【分析说明】

根据现有送鉴材料,结合本所检验所见,综合分析如下: 1、被鉴定人张XX于2021年06月05日因道路交通事故致伤;伤后入住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经相关检查并结合临床表现诊断为右锁骨骨折,胸椎(12右侧)腰椎(1-4右侧)横突骨折,肋骨骨折,头皮挫裂伤,多发软组织损伤,并行“右锁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等治疗;现经本所鉴定人对其影像学资料复阅印证、并检见右肩关节关节及腰部活动受限。认为以上临床诊断明确,损伤事实存在,且与本次交通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被鉴定人张XX五处横突(T12右侧、L1-4右侧)骨折,现已治疗终结,符合伤残评定条件;遗留腰部活动受限,致腰部活动功能丧失38.5﹪。其伤残等级,依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5.10.6.3)条“四处以上横突、棘突或者椎弓根骨折,影响功能;”之规定,属于十级伤残范畴。 被鉴定人张XX右锁骨远端骨折内固定在位且邻近关节,有可能影响肩关节活动度,待临床治疗终结后,视情、必要时可对其伤残程度进行评定。 3、被鉴定人张XX多发损伤,在治疗及恢复期间确需休息、必要的护理及适当增加营养。参照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第9.1.1条、第10.2.1.b)条、第7.2.2条、附录A.4条之规定,综合评定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张XX因交通伤致五处(T12右侧、L1-4右侧)横突骨折,遗留腰部活动功能丧失38.5﹪的伤残等级为十级。 2、被鉴定人张XX的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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