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财产清点保全证据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苏州市姑苏区某鹿业公司因租用土地到期拒绝腾退搬迁,被土地出租方诉诸法院,经法院判决后,出租方拟申请强制迁出鹿业公司饲养的约300头梅花鹿。梅花鹿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生性胆小,加之数量众多,若受惊吓极易集体疯跑。为固定该批梅花鹿的数量、性别、大小等特征,为法院强制执行提供依据,土地出租方XX街道XX村经济合作社于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向苏州市苏城公证处申请办理财产清点保全证据公证。 该项公证,财产清点的标的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梅花鹿,这在全国尚属首例,因此公证处十分重视。案件受理后,承办公证员与案件的原告以及案件执行法官多次协调沟通,最终商定了清点方案:在鹿场临时搭建一条隔离栏,将鹿场分割为未清点区域和清点完毕区域。在隔离栏的中间,再搭建一个仅能容下数十头梅花鹿的椭圆形过道,在过道两头各装一扇门,分别连接两区域。清点时,由清点人分批次(每批次10-20头)将梅花鹿从未清点区域诱导入过道,旋即将过道封闭。待清点人清点完成该批梅花鹿的总数及公、母、小鹿的明细情况后,将其放出过道,让其进入清点完毕区域。上述过程重复进行,直至清点完毕。 十二月八日,公证处派三名公证人员赶赴该鹿场,实地进行财产清点保全证据公证。待建筑工人在鹿场内搭建好隔离栏和临时过道后,公证人员进入鹿场。在清点过程中,由申请人聘请的苏州市动物园的工作人员按既定方案对梅花鹿进行清点,由两名公证人员在临时过道旁全程摄像,一名公证员和法院工作人员制作现场记录。因事前方案考虑周到,现场清点过程十分顺利,前后分18批次、耗时5个小时,在公证人员的现场公证下,清点员清点完鹿场中的梅花鹿,总计有277头。之后,公证处及时为申请方出具了公证书。现该批梅花鹿已迁移至苏州动物园,并得到妥善的安置和保护。 财产清点保全证据公证本是常见的公证业务,但本案保全对象特殊,公证人员针对实际情况,与相关方积极沟通,制定稳妥的清点办证方案,很好地满足了当事人的公证需求,也保障了司法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充分体现了公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司法辅助的职能作用。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2017)苏苏城证民内字第21891号 申请人:苏州市姑苏区XX街道XX村经济合作社 住所:苏州市某某区XXXXXX 法定代表人:XX,男,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XX,男,公民身份号码:XXX。 XX,女,公民身份号码:XXX。 公证事项:财产清点保全证据公证 申请人苏州市姑苏区苏锦街道金星村经济合作社的委托代理人XX、XX于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来到我处称,其委托人苏州市姑苏区XX街道XX村经济合作社与苏州市XX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存在土地租赁合同纠纷,“XX公司”一直未依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08民初XXXX号判决书腾空申请人所出租的位于苏州市XX街道XX村XX组东北处6.2亩土地、XX村XX组与XX村交界处2.13亩土地,并仍在上述土地上驯养数百头梅花鹿。申请人申请姑苏区人民法院启动上述判决书的强制执行程序,需对养殖场内的现状进行保全并对驯养于上述土地上的梅花鹿进行清点,故申请人委托其向我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员和本处公证人员XX、XX与申请人的委托人XX、XX于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上午一起来到位于上述土地上的梅花鹿养殖场。由本公证员与XX使用本处已经过清洁性检查的摄像机对该养殖场内的现状进行了摄像。待养殖场内用于清点梅花鹿的临时通道搭建完毕后,由申请人聘请的苏州市动物园的工作人员XX、XX对该养殖场内的梅花鹿通过所搭建的清点通道进行清点;同时,由本公证员和姑苏区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记录清点结果,由公证人员XX和XX对清点梅花鹿的过程全程录像;经清点,“XX公司”在该养殖场内所饲养的梅花鹿数量为:一、成年公鹿三十七头,二、成年母鹿一百七十二头,三、小鹿六十八头,四、成年死鹿一头。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光盘分别系公证人员XX、XX刻录上述现场摄录视频后所得,与事实情况相符。 附件:光盘七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苏城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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