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22日,在XX市XX县XX处,轻型普通货车(悬挂黑XXX6)发生交通事故,为查明涉案车辆车辆识别代号及发动机号,XX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委托我所就相关问题进行司法鉴定。
【鉴定过程】
1.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2号) 2.行为依据 《司法鉴定委托书》 3.技术标准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照相》(GA/T 50-2019)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痕迹物证勘查》(GA/T 41-2019) 《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GA/T 1087-2013) 《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通用规范》(SF T 0072-2021) 《法庭科学发动机号码和车辆识别代号码检验规程》(GAT952-2011) 4.对鉴定材料进行检验 鉴定人员于2021年9月15日前往XX市XX县,在轻型普通货车(悬挂黑XXX6)停放地对轻型普通货车(悬挂黑XXX6)进行检验。 4.1.对轻型普通货车(悬挂黑XXX6)检验可见。 车辆品牌:江铃牌 车辆类型:轻型普通货车 车身颜色:绿色 前风窗玻璃下角未检出VIN码。 车辆右侧纵梁处钢板检见焊工切割痕迹,尺寸约17cmX6cm,纵梁痕迹处钢板部分缺失,车辆发动机号处检见机械打磨痕迹,表面现多处不规则凹陷。 轻型普通货车(悬挂黑XXX6)前部发动机舱内规整,未见明显拆装痕迹,发动机舱后壁可检见铭牌,后部货厢内部可见修补痕迹,左右纵梁后方下部均可见切割后重新焊接修复痕迹。车辆其他部位未检见可疑损坏痕迹。 4.2 对车辆行车电脑进行检验 车辆ECU可以通电连接并进入系统,但无法反映记录有车辆识别代号(VIN)和发动机号。 4.3 对印有车辆识别代号的钢片(JC1)进行检验 该钢片近似为不规则矩形,尺寸约17cmX5cm。四周可见明显不规则焊工切割痕迹,左下角处有规则圆弧状缺口,表面有机械印压字样“☆L隐去044☆”。 4.4 运用化学方法对打磨的发动机号进行显现 经检验,发动机号印压表面被机械打磨严重,无法根据《法庭科学发动机号码和车辆识别代号码检验规程》(GAT952-2011)中相关方法采取酸洗进一步显现,但经化清剂处理后,表面可显现“XXX616☆”下边缘字样。 4.5 对轻型普通货车(黑XXX2)行驶证信息进行检验。 车辆号牌:黑XXX2 车辆品牌:江铃牌 车辆类型:轻型普通货车 车辆识别代号:L隐去044 发动机号:8隐去616
【分析说明】
1、整体分离鉴定方法确认印有车辆识别代号的钢片(JC1)与涉案车辆的关系 采用对照法,发现钢片(JC1)与轻型普通货车(悬挂黑XXX6)纵梁外侧切割痕迹存在材质、结构、色泽均相同的特征,比对钢片(JC1)外廓尺寸和轻型普通货车(悬挂黑XXX6)纵梁外侧切割缺口,二者在尺寸上也存在对应关系。 采用拼接法,比对分离物的附加特征,发现钢片(JC1)左下角处规则弧形缺口及左部下方的焊接断口均可与轻型普通货车(悬挂黑XXX6)纵梁外侧切割痕迹形成特征性对应关系。 因此,可以认定印有车辆识别代号的钢片(JC1)与轻型普通货车(悬挂黑XXX6)纵梁外侧切割缺口,属于同一整体所分离。即轻型普通货车(悬挂黑XXX6)原始车辆识别代号是钢片(JC1)印压的“☆L隐去044☆”。 2、对车辆发动机舱内铭牌进行分析 检验结果显示,该铭牌贴合严密,周围未见破损拆除或二次贴合痕迹,认为该铭牌为车辆原始安装,其所载信息可以反映车辆识别代号为“☆L隐去044☆”。 3、分析轻型普通货车(悬挂黑XXX6)发动机号 检验结果显示,轻型普通货车(悬挂黑XXX6)前部发动机舱内未见明显拆装痕迹,其车辆识别代号为“☆L隐去044☆”与轻型普通货车(黑XXX2)行驶证所载信息相同,由此可知,未经拆卸的轻型普通货车(悬挂黑XXX6)发动机号码应为轻型普通货车(黑XXX2)行驶证所载的“8隐去616”,实车检验所见的被打磨的发动机号“XXX616☆”下边缘字样亦可作为印证。 综上,轻型普通货车(悬挂黑XXX6)的发动机号应为“8隐去616”。
【鉴定意见】
1、轻型普通货车(悬挂黑XXX6)的车辆识别代号为“☆L隐去044☆”。 2、轻型普通货车(悬挂黑XXX6)的发动机号为“8隐去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