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6日,犯罪嫌疑人肖某某在龙亭区开封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内持刀将受害人闻某某、王某某扎伤。
【鉴定过程】
一、精神检查 检验方法:采用《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JD0104001-2011)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被鉴定人肖某某意识清,仪态尚整,定向准确,接触交谈检查合作,问答尚切题,语速可、语量稍多。能清楚讲述自己一般家庭情况及个人生活经历。未引出错觉、感知综合障碍、幻觉及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主动称自己有强迫症、精神分裂症,存在强迫思维,反复思考一件没有必要的事,反复重复一句话,常常一个问题一直讲,若不让讲完,诉心里难受。谈话过程中经常需要检查者打断才能进入下一个问题。对作案过程能够清晰回忆及讲述,称老师欺负他,讨厌他,疏远他,挤兑他,想让更多的人知道老师欺负学生。那天去老师办公室是想和老师拉近关系,她不让说话,她把我当精神病,我只是拿刀想吓唬吓唬她,自己没有想伤人。辩称自己是照右边扎的,因为左边离心脏近,但扎错了,之后自己投案了。知道自己犯了故意伤害罪,自己有责任,愿意赔钱调解私了。检查中注意力尚集中,智能未见异常,情绪尚稳定,谈及案件时,有时急躁、激动。情感反应协调,意志活动尚可,自知力尚可。 二、法医学检验 1、检验方法 检验方法:《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JD0104001-2011)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躯体及神经系统检查 心肺听诊未见明显异常,神经系统未引出病理征。 3、辅助检查 ⑴ 脑电图示:边缘状态。⑵ 头颅CT:平扫显示颅内各层未见异常密度灶,透明隔增宽。⑶ 心理健康测查:14/41,临床指向:疑病症,疑病性人格障碍。
【分析说明】
一、精神医学诊断分析 评定标准:《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 根据材料反映,被鉴定人肖xx有强迫症,不爱出去玩,在发病的时候情绪激动,脾气暴躁,不发病的时候脾气很好。开封市第五人民医院病历显示肖xx于2008年和2011年两次住院治疗,均诊断:强迫症。肖xx于2018年10月29日又以“反复思考,重复说话,时轻时重11年,加重1年”为主诉入院。入院精神检查:意识清,病理性赘述,强迫观念,情感反应欠协调,心烦急躁,自知力不全。经治疗好转,于2018年11月24日出院。出院诊断:强迫状态。看守所材料反映被鉴定人刚入所时表现正常,之后出现胡言乱语,装疯卖傻,多次自杀被制止,后多次说服教育,承认错误。现场精神检查:被鉴定人肖xx意识清,仪态尚整,定向准确,接触交谈检查合作,问答尚切题,语速可、语量稍多。主动称自己有强迫症、精神分裂症,存在强迫思维,对作案过程能够清晰回忆及讲述,知道自己犯了故意伤害罪,自己有责任,愿意赔钱调解私了。检查中注意力尚集中,智能未见异常,情绪尚稳定,谈及案件时,有时急躁、激动,情感反应协调,意志活动尚可,自知力可。脑电图示:边缘状态。头颅CT:未见异常密度灶,透明隔增宽。心理健康测查:14/41,临床指向:疑病症,疑病性人格障碍。 综上所述,按照《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被鉴定人肖xx符合强迫症的诊断。 二、刑事责任能力分析 评定标准:《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JD0104002-2016)。 被鉴定人肖xx虽患有强迫症,但案发时意识清,案发前有一定的诱因,称老师欺负他,老师不想和他搞好关系,拿刀只是吓唬吓唬老师,想让更多的人知道老师欺负学生,为自己的行为进行辩解,逃避责任。其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及后果有充分的认识,其辨认能力及控制能力均存在,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总分为39分,故被鉴定人肖xx在本案中应被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肖某某患有强迫症; 2、被鉴定人肖某某在本案中被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