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申请人马某系来自山东省曹县清岗集乡的农民工,2015年9月马某的哥哥承包了业主某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建造猪舍的模板工程,马某跟随其哥哥在该工地订模板。该工地的混凝土浇筑业务由某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提供。2015年9月11日,因为混凝土公司混凝土泵车加固不到位,导致泵车一边下陷致臂架倾斜,将申请人砸伤。事发后,申请人被送往福建省南平市第一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双下肢多发骨折、闭合性腹部外伤、颅脑损伤等,马某在该院住院治疗66天后出院,共花费医疗费241838.79元。事发后,农牧公司垫付了8万元的医疗费,而混凝土公司分文未支付。马某多次找到混凝土公司,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但都被拒绝。 2015年12月26日,马某委托其哥哥到南平市延平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进行审查后,了解到马某是家里唯一的经济支柱,有老人需赡养,且小孩刚出生,事发前家庭生活压力已经巨大,现由于受伤无法工作,切断了家里唯一的收入来源,还因救治欠下20万余元债务。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为马某开通绿色通道受理了该案,并指派南平市延平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赵敏承办。 承办人赵敏接受案件指派后,很快与马某取得联系,由于马某因伤行动不方便,又居住在乡镇,赵敏乘班车前往其住处调查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和马某的诉讼请求,帮助马某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经调查,承办人赵敏了解到,因为马某的经济本就不好,这次受伤后除农牧公司先行垫付8万元的医疗费,剩余的十多万医疗费全部都是自己借高利贷支付,为了尽快能够还上钱,马某希望能早点诉讼。但目前马某手头掌握的证据仅有一张由事发地峡阳镇政府安全生产办公室出具的《峡阳镇一施工人员意外受伤的情况报告》,别无其他证据。于是,赵敏又多次到事故发生地峡阳镇对事发时在场的证人进行取证调查工作,制作调查笔录,固定证据。 虽然马某是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受伤的,但是由于是第三人混凝土公司在现场的浇灌车臂架倾斜将马某砸到造成的损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承办人赵敏将上述法律规定向马某释明后,马某考虑到的雇主就是自己的哥哥,而实际侵权人是混凝土公司,马某决定选择第三人侵权之诉,只起诉侵权人混凝土公司。由于马某因前期治疗,欠下巨额债务,承办人赵敏经马某授权后于2016年1月22日向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及相关证据,先行要求混凝土公司承担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32760.99元,马某的残疾赔偿金等赔偿项目待伤残等级鉴定结果出来后,另行起诉。 南平市延平区法院受理该案件后,于2016年2月23日进行了第一次审理,由于案件复杂,延平区人民法院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之后又于2016年3月10日、2016年6月3日两次开庭进行庭审调查。经过庭审,法庭根据已查明基本的事实,向马某释明,由于马某的雇主是其哥哥,发包方是农牧公司,二者可能存在共同侵权的事实。对此,承办人赵敏与马某协商,于2016年8月30日向法院提出追加马某的哥哥及农牧公司为共同被告。2016年8月30日,马某的伤残等级鉴定已出,其伤情被鉴定为一处7级、一处8级、一处10级,同时,2016年新的赔偿标准也相继出台。2016年9月27日,承办人赵敏依照伤残等级情况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将原来的赔偿损失增加到776167.33元。在追加被告和变更诉讼请求后,法庭分别又组织四次开庭,庭审中,通过法庭调查,双方举证、质证,承办人赵敏通过巧妙的法庭发问的方式,让混凝土公司承认了对其不利的事实,这些事实与法庭调查的其他证据可以相互印证,最终该案案由定为第三人侵权,申请人撤回了对其哥哥马某和农牧公司的起诉。2016年12月16日,进行最后一次开庭,至此,该案一审庭审阶段结束。 2016年12月29日,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判决。法院认定,本次人身伤害事故中马某的总损失为569298.08元,被告混凝土公司的泵车在施工过程中其泵车臂将马某砸伤,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90%的民事赔偿责任,判决被告于判决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各项费用512368.27元,马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工作过程中应当对自身的人身安全尽到安全的审慎注意义务,故应当认定对其自身受伤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承担10%的责任。 被告混凝土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并开庭审理后,认为由于一审法院在诉讼过程中程序出现错误,影响案件事实的查明,于2017年5月10日将该案发回延平区人民法院重审。案件发回重审后,由于2017年新的赔偿标准相继出台,根据法律规定,赵敏再一次变更增加了诉讼请求。经过审理,2017年12月5日,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再次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混凝土公司仍然承担90%的赔偿责任,但是马某要求赔偿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一项因证据不足被驳回。最终,判决混凝土公司赔偿马某421795.97元。 马某不服该判决,继续上诉。上诉期间,马某需要补强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据,然而在二审开庭时,由于马某补强的证据尚在鉴定中,无法在二审庭审中提交。于是,赵敏与二审合议庭进行多次沟通,表示为避免讼累,希望二审法院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给予马某一定的举证宽限期,赵敏的意见得到二审合议庭的同意。在举证宽限期内,马某在其户籍地办理了残疾证并提交二审法院,进过再次开庭质证,最后二审法院采信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追加判决马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112904.95元。2018年3月29日,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混凝土公司赔偿马某529685.97元。
【案件点评】
该案件系农民工在提供劳务时受到第三人侵害受伤,后续请求赔偿的案件。由于马某伤残无法行走,承办人上门送援。因事发后急于抢救伤者,马某及其亲属没有保留相关证据,在诉讼期间存在很大的举证难度。承办人接受指派后,先后多次到事故发生地开展调查取证工作,走访证人,让证人能够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向法庭作证。该案经过四次法律援助,两审法院十余次的开庭,法院根据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双方多名的证人证言,结合其他相关证据,查明事实,判决混凝土公司支付原告赔偿款529685.97元。马某对法院的判决表示满意,对承办人赵敏的辛勤付出也表达了自己的感激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