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王某某(化名),男,1963年4月出生,户籍地与居住地均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2007年4月,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虚报注册资本罪被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后于2014年7月,被黑龙江省新建监狱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王某某初中文化,系多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人聪明肯干,有一定的经济基础,也有较强的社交能力,但是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法规认识不够,妄图钻法律的空子,存有一定的侥幸心理。王某某与妻子共同经营一家公司,在王某某犯罪之后,其妻对王某某所犯罪行认识深刻,积极配合司法所和社区工作者对其进行帮扶教育。王某某也非常珍惜能够回归社会的机会,在司法所工作人员和社区工作者以及家人的共同帮助下,进行社区矫正。

【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情况】

(一)接受监狱委托,对王某某开展调查核实情况 2014年6月30日,受黑龙江省新建监狱委托,司法所依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于2014年6月30日至7月1日,对王某某进行了是否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对其居所情况、个人简历、家庭和社会关系、居住社区意见等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经哈尔滨市南岗区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调查评估意见,作出了同意接收王某某进行社区矫正的决定。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某依法履行报到接收手续情况 2014年7月9日,哈尔滨市南岗区司法局收到了黑龙江省新建监狱对罪犯王某某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并于2014年7月9日送达了回执。 2014年7月10日,王某某到哈尔滨市南岗区司法局报到。哈尔滨市南岗区司法局为其办理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某组织宣告情况 2014年7月10日,王某某到司法所接受了入矫宣告,并为其建立了档案。通过向王某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了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对其宣告了有关定位、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应当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同时宣告了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的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明确并强调了矫正期间的纪律要求和相关规定。 (四)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某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司法所依法依规组建了针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某的矫正小组,确定了由司法所长、司法助理、社区干部和其妻子等共同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一)入矫初期 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某在入矫初期,对于社区矫正的认识不够,并不认为社区矫正对自己能有多大的益处,存在着一定的抵触心理。对于社区矫正的日常工作有敷衍了事的不配合行为。认为自己已回归社会管理,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恢复了自由,但仍然要在司法所和社区工作者的监督之下进行日常生活,同时还要随身携带定位手机,限定活动范围,定期上报思想汇报,报告自己的个人情况等等,这些让王某某非常为难,同时,王某某也害怕他人会因为自己犯过罪而有所歧视,于是产生了自卑心理。矫正小组成员及时察觉到了这种不良的心理倾向,并迅速的调整了矫正方案,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帮扶教育。王某某妻子和其家人对司法所的工作非常配合与支持,并在日常生活中积极帮助王某某学习法律相关知识,共同提高法律素养。 (二)矫正中期 王某某原系多家公司法定代表人,有一定的社会关系,也有广泛的交际圈子,判刑以后,对其个人的社会关系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因此王某某产生了一定的心理落差。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某个人的实际情况以及现实要求,司法所制定了针对其个人的矫正方案:以纪律教育为主,以心理疏解为辅,双管齐下,力求使王某某疏散心结,勿要负担过重的心理压力,以期能够顺利的回归家庭、回归社会。 针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某的案例特点,在矫正中期,除了常规的周听声、月见人、每月上交一篇思想汇报以外,司法所还采取了个人教育与家庭访问、社区活动相结合的方式。从家庭的角度入手,要求其家人配合社区矫正工作,用亲情来感化他,使他能够时时的感受到亲人的温暖与支持,并通过其家人的及时反馈来适时调整与王某某单独谈话的内容。在个人教育方面,司法所既进行法律法规与国家政策的正向宣传,又注重对其个人的心理疏导,使王某某清楚,能够在社会的大家庭中进行改造是一种幸福与机遇,司法所工作人员愿意以耐心、热心与诚心来竭诚的帮助他。同时,司法所经常组织其参与到社区活动,无论是帮助小区清扫卫生,还是探访孤寡老人,或者是参与宣传讲座,王某某都积极地参与其中。 (三)矫正末期 王某某是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体上的病痛也时时的折磨着他。高血压、高血脂、糖尿病、肾病、视网膜病变、冠心病、间隙性脑梗死、脑萎缩等病症数症齐发,让本就在服刑期间压力巨大的王某某身心俱疲。在司法所工作人员一次对王某某进行家访的过程中发现,身体长久的病痛竟让他产生了自暴自弃的想法,工作人员迅速与其进行沟通,并在之后的社区矫正中有针对性的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劝导王某某家中尚有妻儿,事业也有待进步,社会是乐于接纳他的改变的。通过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循循善诱与种种努力,终于使其转变了思想,愿意以一颗阳光温暖的心去接受改造,也愿意为社会的进步贡献自己的微薄之力。

【社区矫正期满,对其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情况】

过而能改,善莫大焉。过而不俊,忘之本也。灾难本身即是一剂良药,它能让人们自清自省,认清法律的威严,能让人们一念之非即遏之,一动之妄即改之。2016年10月28日,王某某新迎来了属于他的自由人生,顺利转入安置帮教管理。王某某的转变是双向的,他以平和稳定的状态重新融入了这个社会,社会亦以包容宽待的胸怀接纳了他的新生。

【小结(或反思)】

王某某触犯法律不仅仅是因为他对违法成本的低估,也是其法律意识淡薄,妄图钻法律空子的表现。入矫后,王某某由最开始的抵触,压力巨大到后来的积极配合,心结疏解,乐于与司法所工作人员进行沟通,及时汇报个人的思想动态,并积极的参与到各项活动当中去。这样的转变,是对司法工作者不遗余力帮扶教育的最好肯定。我们乐于看到每一名社区服刑人员的转变,我们愿意尽己所能的去帮助每一位需要帮助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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