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北京XX影业有限公司是位于北京市XX区的一家公司,经营范围主要是电影发行、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项目投资、电脑图文设计等。北京XX影业有限公司享有《XXX》剧本的著作权,该公司原来的员工贺某与任某某没有经过公司允许,将公司的剧本私自拍成电影,并大肆宣扬,为了维护公司的权益,该公司通过员工金某对金某手机微信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申请人金某提供了身份证、作品登记证书、劳动合同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在公证员的监督下,由申请人金某的代理人任某甲在本公证处操作金某的手机,对手机“朋友圈”中贺某、任某发表的与侵权相关的内容进行拍照,制作了保全证据公证书。 金某将公证书提交给北京XX影业有限公司,该公司以此为据向侵权方提起诉讼、协商谈判,并最终胜诉,公司负责人表示,此次维权成功,保全证据公证书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经济的发展,经济贸易往来日益频繁,经济纠纷随之也日益增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越来越多的方面受到侵犯,在知识产权、环境保护、房屋拆迁、房屋租赁等方面都要求能有案可查、有据可考,特别是互联网上的侵权行为极易删除、篡改,选择公证已经是得到普遍认可的保全证据方式。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6)京燕京内民证字第XXXX号 申请人:金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345678910XXX 委托代理人:任某,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4321678910XXX 公证事项:保全行为 申请人金某的代理人任某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向本处提出申请,因北京XX影业有限公司享有《XXX》剧本的著作权,公司原来的员工贺某与任某未经公司允许,将公司的剧本私自拍成电影,为了维护公司的权益,现申请对金某微信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在本公证员与公证人员李某的监督下,由申请人的代理人任某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在本公证处操作其本人携带的手机,本公证员对手机中相关短信内容进行拍照,取得照片四十四张,具体过程如下: 一、本公证员用本处电话拨打1731906XXXX,任某带来的手机显示本处电话:010-6886XXXX,回到手机主页,往左滑动手机屏幕,点击左下方“微信”标识,进入登录信息页面,显示机主手机微信号“173XXXXXXXX”(见照片第1页)。 二、输入密码,点“登录”进入微信首页,点击微信下方右下角“发现”标识,显示朋友圈页面,点击“朋友圈”,进入朋友圈首页(见附件照片第2页)。 四、往上滑动朋友圈,依次对贺某、任某某发表的朋友圈内容进行点开查看,将信息内容进行拍照(见附件照片第3-11页)。 兹证明与公证书粘连的照片44张为公证员所拍,内容与实际内容相符,公证员将照片转刻于光盘附于公证书后。 附件:1、照片共44张 2、光盘1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燕京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