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科大司法鉴定中心对交通事故受害人多发损伤伤残等级及三期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2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某月某日郝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后入院治疗。 资料摘要 某某县医院XXX号住院病历摘要: 郝某某,男,主诉车祸致双肩及左下肢肿痛、出血伴活动受限2小时。 现病史:缘于入院前2小时患者因车祸伤致双肩部及左下肢肿痛、出血,活动受限,急诊医师经查体后拍X线片示:左肩锁关节脱位;左外踝骨质欠规则,左足第五跖骨基底部骨折。患者要求住院治疗,遂以“左肩锁关节脱位”收住我科。 专科情况:右胸部压痛,挤压试验阳性,双肩部皮肤完整无破溃,左肩部明显肿胀,触压疼痛,左肩关节活动受限,左小腿中段压痛,左足跟外侧可见长约9cm纵行皮肤裂伤,深达筋膜,皮肤挫伤严重,伤口污染重度,渗血较多,创缘不整,左足外侧压痛明显,足背肿胀。 诊疗情况:X线片示:左肩锁关节脱位。左外踝骨质欠规则,左足第5跖骨基底部骨折;于2020年某月某日行左肩锁关节脱位切开复位内固定术。住院期间给予相关对症治疗。 出院诊断:1.左肩锁关节脱位2.左足第5跖骨基底部骨折3.左足足舟骨、内侧楔骨骨折4.右侧第4、5肋骨骨折5.左足跟部皮裂伤。 出院情况:左肩部伤口敷料包扎,打开伤口见愈合良好,无红肿渗出,左下肢石膏外固定松紧度适中,伤口无明显渗出,皮缘血运可。 住院11天。

【鉴定过程】

本鉴定中心鉴定人员于2021年某月某日在某某司法鉴定中心使用量角器(编号:HKDSJ-LC-A-003)、钢直尺(编号:HKDSJ-LC-A-002),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对郝某某进行鉴定。 (一)查体情况 步入检查室,神清语利,查体合作;左肩部有11.5cm手术瘢痕,左足有2处分别为7cm、3.5cm×3cm瘢痕,左肩关节活动受伤,左肩关节被动前屈上举115°,后伸55°,外展上举105°,内收30°,贴臂位内旋70°,贴臂位外旋40°;右肩关节被动前屈上举160°,后伸60°,外展上举170°,内收50°,贴臂位内旋70°,贴臂位外旋60°。左足第2、5趾背伸正常;余查体未见明显异常。 (二)阅片情况 2020年某月某日某某县医院XXX号片示:左肩锁关节脱位。 2020年某月某日某某县医院XXX号片示:右侧第4、5肋骨骨折;左足第2、5跖骨基底部、足舟骨、内侧楔骨骨折。 2020年某月某日某某县医院XXX号片示:右侧肩关节积液,右侧冈上肌肌腱损伤,右侧喙突下滑囊、肱二头肌长头肌肌腱滑囊积液,右侧三角肌水肿,右侧肩锁关节及肩关节周围皮下软组织水肿。 2020年某月某日某某县医院XXX号片示:左足多发骨折外固定术后。 2020年某月某日某某县医院XXX号片示:左肩锁关节复位术后。

【分析说明】

根据委托方提供的案情、送检材料,结合本鉴定中心查体及阅片情况等,综合分析如下: (一)关于伤残等级评定 2020年某月某日郝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致双肩及左下肢肿痛、出血伴活动受限,经左肩锁关节脱位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治疗,临床诊断为:1.左肩锁关节脱位2.左足第5跖骨基底部骨折3.左足足舟骨、内侧楔骨骨折4.右侧第4、5肋骨骨折5.左足跟部皮裂伤。目前伤情基本稳定,符合鉴定时机。 目前查体见:左肩关节活动受伤,左肩关节被动前屈上举115°,后伸55°,外展上举105°,内收30°,贴臂位内旋70°,贴臂位外旋40°。阅送检影像学片示:左肩锁关节复位术后。分析交通事故致郝某某左肩锁关节脱位后经手术治疗,目前遗留左肩关节活动障碍,经计算功能丧失25%。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10.6.11)之规定,目前郝某某符合十级伤残。余损伤尚不构成伤残等级。 (二)关于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 分析交通事故致郝某某的主要损伤为:右侧第4、5肋骨骨折,左肩锁关节脱位,左足第5跖骨基底部骨折等。依据《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7.2.2、10.3.1.b)、10.2.18.a)及附录A之规定,建议郝某某的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90日。

【鉴定意见】

1.郝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左肩锁关节脱位,手术治疗,目前遗留左肩关节活动功能丧失25%,符合十级伤残。 2.建议郝某某的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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