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与某商务网站消费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7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某省的孙某欲前往新疆克拉玛依市办事,便在2017年8月18日通过某商务网站在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某酒店预订了8月22日晚四个房间,并付款1992元。22日上午,孙某及家人到达后发现该酒店距离克拉玛依市还有200多公里,坐车需两个多小时才能到达,严重影响了自己办事和行程,于是要求退房。该酒店称他们未收取客人入住酒店住宿的费用,孙某付的1992元是担保金,用户应该找第三方平台某商务网站退款,孙某便电话联系某商务网站客服,得到的答复是不予退款,于是孙某向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请求帮助。

【调解过程】

接到孙某的电话投诉后,调解员通过电话向消费者、酒店、某商务网站三方核实情况。酒店方称:客人预付的1992元的订房款不是酒店收取,而是相当于客人在某商务网站订房的担保金,在客人入住酒店时还要向酒店缴纳住宿款。某商务网站称:网上预订酒店时,消费者和网站有协议,客人入住确认后,网站会将担保金返还给客人,客人不入住担保金不予退还。根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调委会认为:网上订房属于非现场购物,应适用该条款的规定,因此孙某享有七日内无理由退货的权利。

【调解结果】

根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最终在调委会调解员的多次调解下,某商务网站全额退回孙某订房款1992元。当事人表示对处理结果非常满意。

【案例点评】

目前,网络预订、网上消费因为新型、便捷、时尚,而逐渐被大众尤其是年轻消费群体所接受,同时相关的纠纷案件也应运而生。本案中调委会认为消费者网上订房属于非现场购物,应适用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的规定,因此孙某享有七日内无理由退货的权利。经过调解员耐心劝导和释法明理,该起消费纠纷得以快速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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