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3年10月29日,河池市大化县唐某驾驶两轮摩托车外出办事,在经过百色市平果县时,与某村村民黄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发生了交通事故,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后经平果县公安交警部门事故认定和调解,双方当事人于11月6日自愿达成协议:一是双方车辆损坏由唐某负责修理;二是唐某受伤治疗费用由唐某自行承担。达成协议的当天,唐某即在平果县某乡一摩托车修理店交押金200元作为黄某摩托车损坏的修理费用。由于当天黄某摩托车没有及时修理,双方即各自回家,导致修理的实际费用无法确认。次日,修车师傅告知,黄某摩托车损坏修理更换部件需要1000元,因唐某只交押金200元,修理费尚缺800元。为了尽快修好车,黄某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打电话给唐某要求其补交修理费,而唐某说修理费已交给修车师傅,再也不关自己的事,随即挂断电话。之后,唐某一直不接黄某电话。因唐某家在外市,要钱路途遥远,黄某束手无策,准备自认倒霉。后村民告知,可到平果县某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乡调委会)寻求帮助。11月8日,黄某拿着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和调解协议书到乡调委会,说明经过并寻求帮助。
【调解过程】
为及时化解这起跨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和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调解员立刻给唐某打电话,但唐某态度坚决,表示自己已交修车费200元,多余的绝不负责。对唐某的这种思想态度,调解员并不着急,在电话中向其解释:一是双方在交警部门主持下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按照协议履行;二是按照协议要求,黄某摩托车修理费无论多少,都应由其承担;三是如果向法院起诉解决,其主张很难得到支持,最后不仅要承担修车费用,还要支付诉讼费用;四是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有利于彻底了结这起纠纷,还不伤和气。最后表示,唐某可以到乡调委会进一步协商解决。 经过说法析理教育,唐某于11月9日下午赶到某乡调委会。调解时,唐某称:在这次交通事故中,其摩托车也损坏了,自己也受了伤,修车及治疗一共花费近2000元,黄某的摩托车修理费自己已垫付200元,也算履行责任了,况且修车需补交的费用还没问过修车师傅,不予认可。而黄某则认为双方协议明确,且损坏的摩托车还在修理店,如果唐某不认可修理费用,车修好后可以由其自行去结账。 调解员进一步规劝唐某,既然赶到调委会协商解决,不要因为800元的修理费弄得双方对簿公堂,这样不但会输了官司,浪费时间金钱,还会结一份仇怨。双方之前已自愿达成合法有效的协议,就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要因此小事失信于人,得不偿失。经过劝导,唐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愿意承担责任。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自愿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唐某当场向黄某补交了800元的修理费,双方握手言和。
【案例点评】
这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但因一方当事人住在异地,又不愿主动履行已经达成的调解协议,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了困扰。调解员认为唐某之前在交警调解下自愿达成协议,说明其具有依法解决问题的愿意,但对跨地域履行心存侥幸。调解员以换位思考法方式设身处地从其立场考虑问题,对其违约行为释法说理并晓以利害,最后促成唐某自愿履行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