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王某某,男,1988年2月6日出生,初中文化,原户籍地山东省聊城市,捕前住辽宁省东港市某镇,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2月1日被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6年7月17日起至2018年7月16日止。2016年12月29日交付新入监犯监狱执行刑罚,2017年1月19日转入辽宁省凌源第五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罪犯王某某自交付执行后,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2月至9月,获得有效考核奖分90分,折合记功1次,确有悔改表现。为此,监狱按照辽宁省监狱管理局《关于依法扩大罪犯假释适用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要点》的指导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十二条关于假释的相关规定,对罪犯王某某的过失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主观恶性、改造表现等情况进行综合研判,认为该犯符合假释的相关规定。监狱组织“服刑人员心理咨询指导中心”心理咨询师对该犯悔罪、向善、仇恨、报复、适应性等10项心理因素进行测试分析估算,结合该犯一贯改造表现,监狱得出评估结论:“罪犯王某某回归社会、重新做人愿望强烈,自信心、自控能力强,自律性、社会适应性较好,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2017年11月2日,监狱派出二名警察,到罪犯王某某原居住地辽宁省东港市调查了解罪犯王某某犯罪前后有关情况及是否具备假释条件等情况,同时委托辽宁省东港市司法局对罪犯王某某假释进行社会调查评估,辽宁省东港市司法局对罪犯王某某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犯罪行为后果和影响、假释后生活来源、监管条件等因素进行调查评估,同时走访了被害人,由于罪犯王某某和保险公司积极赔偿因交通肇事造成的伤害和损失,所以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综合各方面情况,2017年11月14日,辽宁省东港市司法局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认定罪犯王某某“符合假释条件”。 同时罪犯王某某亲属同意接收该犯假释,当地村委会同意接收该犯假释并协助监管,辽宁省东港市司法局、辽宁省东港市长山镇司法所同意该犯假释并负责对其进行监管,上述人员在监狱出具的《假释案件落实意见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2017年11月15日,按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辽宁省凌源第五监狱七监区一分监区召开全体警察会议,评议罪犯王某某假释一案,会议对罪犯王某某入狱后的综合改造表现,进行了认真评议,同时结合辽宁省东港市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对《拟假释罪犯再犯罪风险评估量表》44项内容进行打分,该犯得分15.6分,得分45分以下确定为没有再犯罪危险。该犯系过失犯罪,主观恶性小,罪行较轻,残刑较短,且得到了被害人亲属谅解,家庭经济收入稳定,监管条件良好,符合假释法定条件及其他条件,评议结论:建议依法对罪犯王某某提请假释。 七监区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分监区意见,并将有关材料报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罪犯王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真实有效,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假释法定条件及其他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假释的意见,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7年11月21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专门审议罪犯王某某假释案,会议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作出同意为罪犯王某某提请假释的评审意见,并在会后根据有关规定在全监狱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 2017年12月4日,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议,对罪犯王某某假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与会人员认为,该犯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据材料真实有效,一致同意为该犯呈报假释。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假释案件审核表》,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辽宁省凌源监狱管理分局审批。 辽宁省凌源监狱管理分局根据监狱呈报的罪犯王某某假释相关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查,并派出二名警察到监狱直接考察核实有关情况,对罪犯王某某所在七监区警察了解该犯的悔改表现情况,同时还在罪犯当中找了几名熟悉了解罪犯王某某改造情况的人进行询问调查,最终得到的各方面情况与监狱呈报的情况相符。因此,辽宁省凌源监狱管理分局同意监狱为该犯提请假释的意见,随后将所有材料报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 辽宁省朝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根据辽宁省凌源监狱管理分局送交的罪犯王某某假释相关材料进行了监督审核,并委派驻辽宁省凌源第五监狱检察室二名检察官考察核实相关情况,通过对刑罚执行科提供的有关资料的核查、对罪犯王某某所在七监区警察谈话了解、对有关罪犯的询问了解,确认罪犯王某某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相关佐证材料合法、真实、有效,因此同意辽宁省凌源监狱管理分局为该犯提请假释的意见。监狱刑罚执行科将相关材料进行整理,形成假释卷宗移送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有关材料副本(或复印件)抄送辽宁省朝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月9日,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到辽宁省凌源第五监狱开庭审理罪犯王某某假释一案,庭审认为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法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于2018年1月23日依法作出(2018)辽13刑更255号刑事裁定,依法对罪犯王某某予以假释。2018年1月25日送达生效,监狱依法为罪犯王某某办理了假释出狱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