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岭南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叶某因交通事故致伤腹部后脾脏破裂的法医临床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叶某,男,17周岁,于2017年12月25日因交通事故致伤腹部,伤后住院治疗,现脾脏破裂行剖腹探查脾切除术,经其家属委托本所对被鉴定人叶某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2017年12月26日-2018年03月13日在某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入院情况及诊疗经过:患者因车祸致左侧中、上腹部疼痛3小时入院。查体:左侧肩部无肿胀,触痛,关节活动良好,双肺呼吸音清,无罗音,胸廓挤压征阴性,左侧腰部及左上腹触痛明显,无反跳痛,无移动性浊音,肝脾肋下未扪及,肠鸣音正常。左侧小腿可见片状皮肤挫擦伤,少许渗血。上腹部CT:脾脏挫伤待排。入院后给予补液、抗炎,复查腹部CT:脾破裂,腹腔积血。急诊行剖腹探查脾切除术,术后给予抗补液、对症支持治疗,病情恢复良好,予办理出院。 出院诊断:1.脾蒂破裂;2.全身多处软组织挫擦伤;3.失血性贫血。 (二)法医学检验 1.检验方法 遵循医学科学原理和法医学理论与技术,并使用下列标准、规范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鉴定: 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并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及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组织编写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适用指南。 ⑵SF/Z 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检验规范》。 ⑶SF/ZJD0103006-2014《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 2.体格检查 被鉴定人叶某诉进食、二便尚可。发育正常,神志清楚,对答切题,检查合作。头颅无畸形,双眼球活动灵敏,角膜清,双侧瞳孔等大等圆,光反射存在,外耳道、口腔、鼻腔未见异常分泌物,伸舌居中,无口眼歪斜,肢体皮肤感觉存在。腹部中见一纵行15cm×0.2cm术后瘢痕,腹部轻压痛。 3.阅片所见: 阅片:2017年12月25日某人民医院XXX号CT片示:脾破裂,腹腔积血。

【分析说明】

1.关于诊断 被鉴定人叶某于2017年12月25日因交通事故致伤腹部,临床诊断:脾蒂破裂;全身多处软组织挫擦伤;失血性贫血。据病历资料记载,结合案情及法医学检查所见,认为临床诊断明确。被鉴定人的损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形成,可由此次损伤所致。经治疗,已达临床稳定。 2.伤残程度鉴定分析 被鉴定人叶某因腹部损伤致脾破裂,伤后行剖腹探查脾切除术,目前无明显后遗症,鉴于被鉴定人现年17周岁,属未成年人,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5.7.4.4)款之规定,伤残程度鉴定为七级伤残。 3.多处软组织挫擦伤及失血性贫血等无评残依据。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叶某因腹部损伤后脾脏破裂行脾切除术,鉴定为七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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