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8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袁某某,男,1970年3月13日出生于江西省分宜县。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8日作出(2012)温鹿刑初字第976号刑事判决,认定袁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2年4月11日起至2022年10月10日止);袁某某于2013年9月5日由浙江省监狱管理局调至新疆服刑,现服刑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金墩监狱三监区。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6月13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金墩监狱三监区一分监区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袁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袁某某在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袁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分监区改造时能积极参加劳动,尽可能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建议依法对袁某某提请减刑。 三监区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袁某某减刑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袁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提请袁某某减刑,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6月26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袁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罪犯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三师分院刑事执行检察处作出“袁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罪犯减刑条件,呈报罪犯减刑程序合法”的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罪犯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8年7月3日监狱长办公会对袁某某减刑建议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袁某某符合减刑法定条件,提请减刑条件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袁某某减刑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三师分院刑事执行检察处。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7月31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袁某某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对袁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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