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法律援助中心对老年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1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王某某是湖北省十堰市某环卫处的员工,2014年2月14日6时20分许,王某某骑电动车去上班,途经重庆路加油站路段因消防栓漏水结冰摔倒受伤,经太和医院诊断为右踝关节骨折、右腓骨骨折。后王某某经湖北省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工伤劳动能力等级鉴定为玖级。 因相关工伤赔偿的事宜与用人单位协商未果,王某某向湖北省十堰市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市环卫处支付王某某包括一次性就业补偿金在内的各项工伤待遇共计142804元。 单位不服仲裁决定,向湖北省十堰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堰市某区人民法院以王某某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应再享有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为由,判决十堰市某环卫处支付王某某各项工伤待遇共计116143元(没有支持王某某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欲向中院上诉,因经济困难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湖北省十堰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案件后,将案件指派到湖北博理律师事务所,案件由马俊海、贺凤律师办理。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全面了解本案的事实,仔细研读了相关法律法规,认为按照《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区人民法院判决王某某不享有一次性就业补助金39378元不符合法律规定。 援助律师分析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是否应该享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确定了案件的争议的焦点后,援助律师有针对性的调取了王某某作为灵活就业人员仍在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据和十堰市社会保险证明,证实王某某所参保的险种以及王某某未在十堰市城区享受职工养老待遇的记录。 二审开庭审理中,援助律师就王某某应依法享有一次性就业补助金39378元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发表了如下代理意见:1、2013年11月王某某已达51周岁,十堰市某环卫处招聘王某某上岗,说明王某某与十堰市某环卫处存在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应享受一次性就业补助金;2、各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制定《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如浙江省人社发[2011]253号第五条规定,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且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王某某在与十堰市某环卫处解除劳动关系时,虽然年满50岁,但王某某并未享受任何退休待遇,且王某某迄今为止还在缴纳保险的客观事实存在,故应依法支付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9378元;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王某某应依法享有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最终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被法庭采纳,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了王某某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39378元。

【案件点评】

本案看似一个简单的工伤赔偿案件,但是仲裁与一审裁决却大不相同。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发生工伤后是否应享有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按照《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依照前款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含5年)的,应当享受全额补助金;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享受10%的补助金。该规定,似乎只要超过退休年龄就不能获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但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援助律师认为不能机械的按照年龄要区分是否可享有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具体条款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期满终止的,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五级伤残为22个月,六级伤残为18个月,七级伤残为12个月,八级伤残为10个月,九级伤残为8个月,十级伤残为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五级伤残为34个月,六级伤残为28个月,七级伤残为20个月,八级伤残为16个月,九级伤残为12个月,十级伤残为8个月。 援助律师分析认为按照立法的本意,受援人虽然年龄超过了50岁的退休年龄,但至今自己仍在缴纳社会保险,且没有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与普通劳动者并没有本质区别,最终说服法院采纳了自己的代理意见,对于此类案件具有典型的示范意义。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