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于某某,男,1966年1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同为辽宁省辽阳市弓长岭区。2020年5月21日被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21年3月29日于某某因患严重疾病,被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于决定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21年3月29日起至2022年1月2日止。
【依法决定和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情况】
(一)对社区矫正对象于某某接收情况 法律文书生效后,在法定期限内,弓长岭区人民法院依法将法律文书送达辽阳市矫正支队弓长岭大队,经大队认真核对交接手续,对缺少担保人资格审查及时和法院进行沟通补齐。2021年4月1日,辽阳市社区矫正支队弓长岭矫正大队收到了弓长岭区人民法院对于某某宣告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同日,弓长岭区公安分局将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于某某移交至辽阳市社区矫正支队弓长岭矫正大队,辽阳市社区矫正支队弓长岭矫正大队为其办理了登记接收手续,并开具《社区矫正对象报到通知单》,告知其三日内到受委托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二)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2021年4月1日,于某某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长、工作人员、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 (三)组织宣告情况 为给于某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会同社区居委会干部等矫正小组成员,对于某某进行了入矫接收宣告,并开展了入矫谈话教育。通过向于某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矫正对象身份。宣告了有关遵纪守法、报告、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外出请假、居住地变更、限制出境等方面社区矫正对象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矫正对象于某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依法承担的义务,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向于某某明确在其暂予监外执行考验期内由司法所对其实施矫正,负责日常监督。
【案例注解】
依法对社区矫正对象接收,是指社区矫正机构对有关裁决机关作出的判决、裁定或决定,在特定的时限内与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或公安机关交接有关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将社区矫正对象纳入社区矫正活动的过程。 社区矫正对象接收工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物的接收,即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的接收;二是对人的接收,即接受社区矫正对象报到并办理登记。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环节,是将社区矫正对象纳入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教育矫正的起始。通过对社区矫正对象于某某依法接收入矫,让其感受到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使其认识到了自己是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通过入矫宣告、教育,有利于增强其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意识,促使其遵纪守法,成为守法公民,顺利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