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李某某,男,1995年11月生,小学文化,捕前无职业,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建昌县。因犯敲诈勒索、抢劫罪于2015年12月22日被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7000元。2016年2月5日被送往辽西新入监犯监狱服刑。刑期自2015年3月6日至2019年4月5日。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4月15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辽宁省辽西新入监犯监狱三监区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李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李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该服刑人员自入监后,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内务卫生合格,确有悔改表现。自2016年3月至2018年3月积210分,被记功2次,表扬1次。折合减刑7个月奖分,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因李某某自述家庭生活困难,无力履行判决中的罚金,并有其家属提供的户籍地建昌县某某镇扶贫办出具的生活困难证明,证明其父母都已病故,是本村贫困户;三监区监区警察通过调取李某某自2016年9月至2018年3月在监内个人消费记录显示,该犯共消费8192.5元,月均消费405元,消费金额低。综合考虑李某某服刑期间监内消费情况和户籍地出具家庭生活困难证明,经三监区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认为李某某对判决中财产性判项确实没有履行能力,减刑幅度不作调整,建议依法对李某某提请减刑七个月。 三监区将李某某提请减刑建议及在监内消费情况、建昌县汤神庙镇扶贫办出具的困难证明等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李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监内消费明细和建昌县汤神庙镇扶贫办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难证明材料能够证明该犯家庭生活困难,认为其不具备履行财产性判项的能力,同意监区提请减刑七个月的建议。 2018年4月27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驻监检察室列席会议。评审委员会认为服刑人员李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且所提供的监内消费明细和建昌县汤神庙镇扶贫办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难证明材料能够证明其对判决中财产性判项确实没有履行能力,作出同意李某某提请减刑七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移送辽宁省锦州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锦州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同意评审会的减刑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李某某减刑七个月的评审意见连同辽宁省锦州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8年5月21日,监狱长办公会对服刑人员李某某减刑建议及确实没有履行财产性判项能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李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李某某减刑七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辽宁省锦州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7月16日,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的对罪犯李某某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综合考虑该犯的犯罪性质和情节及其服刑期间具体表现,依法裁定对罪犯李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8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