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2016年5月17日,晋江市司法局与晋江市致和社工事务所签订《法治宣传教育服务项目意向协议》,通过“社工+义工”的普法服务模式,做深活动,做活文化,做强品牌,扩大法治宣传教育的覆盖面。 该项目充分发挥“社工+义工”的联动作用,在晋江辖区内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在普及基础法律知识的同时,让更多的市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打造政府出资、社工出力、群众受益的良性工作机制,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大普法”工作格局。
【重点宣传内容】
1、《刑法修正案(九)》减少哪些适用死刑罪名? 答:《刑法修正案(九)》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保留死刑,又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进一步减少适用死刑的罪名。对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等9个罪的刑罚规定作出调整,取消死刑,将刑法死刑罪名减少至46个。同时,新法还进一步提高对死缓罪犯执行死刑的门槛,将现行刑法第五十条规定修改为:对于死缓期间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2、《刑法修正案(九)》对恐怖犯罪有哪些规定? 答:《刑法修正案(九)》为维护公共安全,加大了对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的惩治力度,在刑法现有规定的基础上,作出以下修改补充:一是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增加规定财产刑。二是增加规定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犯罪;增加规定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等制度实施的犯罪;增加规定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犯罪。三是增加规定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犯罪。四是将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并明确对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追究刑事责任。五是将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系以及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等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 3、《刑法修正案(九)》在加强人身权利保护方面有何规定? 答:《刑法修正案(九)》针对猥亵儿童、虐待儿童、老年人的案件时有发生,社会影响恶劣的情形,对相关规定进一步作出完善。 一是修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扩大适用范围,同时加大对情节恶劣情形的惩处力度。具体规定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二是修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对于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一律作出犯罪评价。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将“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修改为“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将“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修改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三是增加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追究刑事责任。四是取消嫖宿幼女罪。根据各方面意见,取消现行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嫖宿幼女罪,对这类行为可以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不再作出专门规定。 4、《刑法修正案(九)》在惩治失信背信行为方面有何规定? 答:《刑法修正案(九)》针对当前社会诚信缺失,欺诈等背信行为多发,社会危害严重的实际情况,对刑法作出补充。一是修改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的犯罪规定,将证件的范围扩大到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同时将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二是增加规定组织考试作弊等犯罪。将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以及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等破坏考试秩序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三是增加规定虚假诉讼犯罪。将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5、《刑法修正案(九)》在信息网络安全方面有何规定? 答:为维护信息网络安全,针对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新情况,《刑法修正案(九)》完善了惩处网络犯罪的法律规定:一是为进一步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修改出售、非法提供因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而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规定,扩大犯罪主体的范围,同时,增加规定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犯罪。二是针对一些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增加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或者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以及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追究刑事责任。三是对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明确规定为犯罪。四是针对在网络空间传授犯罪方法、帮助他人犯罪的行为多发的情况,增加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五是针对开设“伪基站”等严重扰乱无线电秩序,侵犯公民权益的情况,修改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降低构成犯罪门槛,增强可操作性。六是增加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为犯罪行为。 6、《刑法修正案(九)》在惩处腐败方面有何规定? 答:《刑法修正案(九)》加大了惩处腐败犯罪力度,进一步完善反腐败的制度规定: 一是修改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新法删去对贪污受贿犯罪规定的具体数额,原则规定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重、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三种情况,相应规定三档刑罚,并对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保留适用死刑。同时,考虑到反腐斗争的实际需要,对犯贪污受贿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可以从轻处罚。二是增加规定,对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这一规定有利于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这类罪犯通过减刑等途径服刑期过短的情形。三是加大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完善行贿犯罪财产刑规定,使犯罪分子在受到人身处罚的同时,在经济上也得不到好处。同时,进一步严格对行贿罪从宽处罚的条件。将“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修改为“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四是严密惩治行贿犯罪的法网。增加规定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其近亲属等关系密切人员行贿的犯罪。 7、《刑法修正案(九)》在加强社会治理方面有何规定? 答:考虑到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与刑法相关规定的衔接,《刑法修正案(九)》针对当前社会治安方面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对刑法作相应修改。一是进一步完善惩治扰乱社会秩序犯罪的规定,修改危险驾驶罪,增加危险驾驶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修改抢夺罪,将多次抢夺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将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将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修改完善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加大对情节特别严重行为的惩治力度,增加规定对组织、利用邪教等蒙骗他人致人重伤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为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完善刑法有关规定。将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修改扰乱法庭秩序罪,在原规定的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殴打司法工作人员等行为的基础上,增加“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行为。三是针对当前毒品犯罪形势严峻的实际情况和惩治犯罪的需要,对生产、运输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的行为作出专门规定。四是增加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活动特点和效果】
为推进项目的顺利开展,在签订协议前,晋江市司法局对该项目进行深入的调研、梳理和多方探讨,并不断斟酌项目的每个细节,促进项目构架科学、经费运用合理、管理监督有效。签订的协议对该项目活动开展计划及活动的主题、规模、形式、时间节点、受众群体等进行了详细的说明。除在人员密集的广场、公园等地外,还将重点深入村(社区)、学校、企业开展法治讲座、法律咨询、普法游园等活动,受众范围十分广泛。在项目经费管理上,则采取多种结算方式灵活进行,如建设法律服务志愿者工作室实行定额补助,法治宣传活动则按规模大小、开展形式以及实际受众人数等进行量化考核,从而优化项目资金配置,把每一笔钱花在明处、用在实处。在监督、落实方面,晋江市司法局指定专人对每场活动进行全程监督,在每场活动后,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人数等情况,将以图文、音像等形式予以记录归档。同时,要求社工事务所每季度向晋江市司法局提供项目进度及运行情况总结。 一年多来,“社工+义工”普法服务项目着眼于广大群众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的提高,找盲点填空白,走进了70多个村(社区)、50多所学校、30多家企业,有效推动了法治宣传教育向社会各领域、各行业延伸覆盖,不断筑牢全民守法基础。今年下半年,在东石镇人民政府和永和镇人民政府的支持下,东石司法所、永和司法所也先后与晋江市慈爱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签订普法服务项目,通过“社工+义工”的形式,将法律知识送进千家万户,打造“深度普法”新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