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来某某有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被给予警告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来某某(化名),男,1985年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甘肃省景泰县。 2010年8月,因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景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0年10月20日起至2013年10月19日止。2011年6月11日,来某某到景泰县司法局报到,由漫水滩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司法所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来某某接受社区矫正后,虽在表面上尚能遵守法律法规,听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管理,但心理上总是认为自己的行为很正常,不需要管理。这样的思想导致其对社区矫正刑罚执行性质认识不足,有时出现电话关机、停机、无人接听等现象,不能严格遵守社区矫正按时报告的规定。 根据其前三个月的现实表现,司法所继续对其按照严格管理等级实施管控措施,要求其每个月必须到司法所报告两次,每周必须电话汇报一次。但来某某仍然态度懒散、敷衍,仍经常出现电话联系不上的情况。 2012年4月,来某某没有按规定时间到司法所报告。4月30日,漫水滩司法所工作人员电话通知来某某,要求其当日到司法所报告,汇报工作和思想情况。但当天来某某没有按时来司法所报告,司法所工作人员上午联系其十多次,电话均无人接听,最后电话转为了关机状态。下午司法所工作人员到来某某的家,并未发现他的踪迹,于是让其父母尽量联系他并通知他立即到司法所报告。5月1日、2日连续两天,司法所在来某某电话不通的情况下两次到其家中寻找,都没有结果,来某某的父母也没有办法联系到他。 2.结合来某某之前经常出现的无故不接电话、不按时报告等情况,5月3日,漫水滩司法所提请景泰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来某某给予警告处分。县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提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核实。5月4日,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股工作人员到来某某的家中了解情况,得知其已经好几天没回家了,家人也无法与其取得联系。5月5日,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股工作人员通过其他人终于联系到了来某某,证实了来某某确实是在接到按时报告的通知后无故不来,并且不接电话,最后手机电量耗尽后自动关机。在手机关机后,来某某也没有和任何人说明情况,更没有向司法所报告,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和《甘肃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中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2年5月3日,漫水滩司法所提请景泰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来某某给予警告处分。5月6日,景泰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股集体评议,制作审批表。经景泰县司法局领导批准,作出给予来某某警告处分的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2年5月6日,县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漫水滩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会同来某某的矫正小组,向来某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来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股工作人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来某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训诫谈话后,为了今后的矫正工作能够顺利进行,司法所工作人员又与来某某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谈话教育。通过谈话,工作人员得知了来某某常常出现电话联系不上的原因,原来他除了没钱交手机费以外,还怕之前认识的社会上的不良人员会找他,给他带来麻烦。 给予来某某警告后,漫水滩司法所决定对来某某的矫正方案进行调整。司法所工作人员首先到他所说的朋友处进行调查,了解到该朋友与来某某关系较好,来某某确实是长期在这个朋友家逗留。为了能够让来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能有正常工作可做,司法所工作人员给其介绍了一份开大车的工作,使其能有一份稳定的收入。事后来某某告诉工作人员,在那一刻他真正感受到了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用心良苦。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来某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来某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的后果,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2年5月4日,县检察院监所科工作人员会同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股工作人员到来某某的家中了解有关情况。2012年5月6日,在县检察院监所科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县司法局在漫水滩司法所将书面警告决定送达来某某。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来某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借机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与来某某一起接受社区矫正的同案犯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了,到司法所报告时一改往日玩世不恭的样子,变得规规矩矩、认认真真。

【小结】

对于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矫正其错误行为,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自觉接受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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