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唐某劳动争议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唐某是一名进城务工妇女,于2018年3月进入南宁某酒店从事店长工作。在工作期间,唐某工作勤恳,认真负责,但用人单位在得知唐某怀孕后,以唐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管理松懈、虚报公账、采购物品价格过高为由,于2019年6月17日书面告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唐某被辞退时怀着身孕,不便另找工作,没有收入来源。无奈之下,唐某向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递交了仲裁申请材料后,唐某听说法律援助中心可以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于是她来到南宁市兴宁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兴宁区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相关材料后认为,受援人申请事项为拖欠劳动报酬纠纷,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免予审查经济困难条件。兴宁区法律援助中心于受理当日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并指派广西名虎律师事务所律师梁伟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约见受援人唐某,向其详细了解案件情况,检查证据材料是否齐全。经过谈话,承办律师发现受援人唐某在职期间,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唐某可以主张工资差额。同时,用人单位在唐某怀孕期间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依照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承办律师向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2019年11月,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此案,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提出代理意见,南宁某酒店以受援人在管理上存在严重失职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但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受援人存在违纪行为,也未能提交公司规章制度等相关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据此可以辞退受援人,且受援人在孕期,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南宁某酒店未与受援人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二倍的工资差额。最终仲裁庭支持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裁定用人单位支付受援人唐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共计38825.2元。

【案件点评】

本案中,用人单位在受援人怀孕期间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受援人依然运用法律手段维权。在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的帮助下,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受援人得到了经济补偿金,有效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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