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1982年9月,申请人陈某某在工作期间受伤,后果为脑外伤综合征伴轻度精神障碍,符合伤残标准4级,主管单位劳资机构意见认为符合伤残标准4级2、3条,但未经过相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2002年组织工伤普查时因用人单位原因,没有及时报相关部门鉴定,致使申请人的工伤等级无法确定,也无法确定应享受的工伤待遇,因此申请人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直至2007年退休,该争议处于持续状态。在岗期间申请人因伤未上班,用人单位每月仅向申请人发放160元工资,2007年申请人退休后,每月领取基本养老金774.23元。 申请人认为其所享受的待遇不符合法律规定,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2016年1月26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超过申请时效为由不予受理。申请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的审理,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陈某某所属煤矿支付拖欠申请人工资22263元,支付赔偿金11132.5元,并驳回申请人其他诉讼请求。 申请人不服终审判决,于2017年7月21日,在铜川市法律援助中心举办的法律援助“专家门诊”活动中,向专家律师咨询了案件情况,律师了解案情后告知其可向铜川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当日,申请人向铜川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提起此案的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二审判决。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一)申请人未如实提交经济状况证明,案件审查过程中,经与其谈话得知,申请人陈某某每月仍有2000多元的收入,不符合本地经济困难标准。 (二)申请人陈某某在申请法律援助时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讲述案情时并未完全如实告知。
【法律依据】
(一)《陕西省法律援助》第二条规定:“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参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当地经济情况可以适当扩大受援人的范围。”铜川市2016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农村251元/月,城镇460元/月,铜川市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的审查标准参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二倍执行,陈某某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 (二)《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受援人在法律援助过程中履行以下义务:1.如实陈述法律援助事项的事实及相关情况,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第三十一条规定:“法律援助人员在法律援助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1.要求受援人提供与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材料;2.发现受援人不具备受援条件时,提请法律援助机构撤销法律援助决定;3.发现受援人不履行义务或提供虚假证明严重影响法律援助人员办案的,提请法律援助机构终止或者撤销法律援助决定。”申请人陈某某在申请法律援助过程中,未如实告知其真实的经济状况及案件相关情况,对铜川市法律援助中心决定是否给予法律援助有重要影响。审查期间,得知其真实的经济状况,遂做出不予援助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