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双辽王某遗嘱继承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2日,王某来到双辽市公证处申请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王某告诉公证员王某后老伴李某于2017年7月25日在本处办理了遗嘱公证,遗嘱中将属于李某生前单独所有的坐落在双辽市某街某小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层某室的房屋遗留给配偶王某。 公证员经审查,此案符合受理条件,遂受理了此申请。公证员详细告知王某应提供被继承人李某的死亡证明、遗嘱中所处分财产的权属证明、身份证明、婚姻情况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及遗嘱公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除此之外,鉴于此公证的特殊性,还告知王某提供其他法定继承人的联系方式,公证员依法依规履行审查核实义务。 公证员审查核实到:一是公证员询问被继承人李某的死因时,遗嘱继承人王某迟疑了一下,才告知被继承人因自杀在家中死亡,经公证人员到被继承人李某所在辖区派出所调查核实确认死因属实;二是被继承人李某的儿子李某某拒不配合公证员审查核实工作。经公证员努力,李某某同意到本处接受询问配合公证员的开展审查核实工作。 经查实:继承人李某生前无其他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无依靠被继承人李某生前扶养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及其他相关情况;经查询李某于2017年7月25日立有公证遗嘱,公证书编号(2017)双民证字第×××号;现继承人王某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李某的上述遗产,法定继承人李某某对遗嘱继承人王某依据被继承人李某的公证遗嘱继承上述房屋无异议;证明材料真实、充分、有效,符合遗嘱继承权公证出证条件,公证员依法依规为其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吉双证民字第×××号 申请人:王某,女,一九五二年××月××日出生,住址:吉林省双辽市某街某委某组,公民身份号码:22038219××××。 被继承人:李某,男,一九四五年××月××日出生,住址:吉林省双辽市某街某委某组。 公证事项:遗嘱继承权 申请人王某因继承被继承人李某的遗产,于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向本处申请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并提交了下列证明材料: 双辽市公安局颁发的李某、王某的居民身份证; 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颁发的李某某的居民身份证; 双辽市公安局颁发的李某、王某的居民户口簿; 双辽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颁发李某与王某的结婚证; 双辽市公安局郑家屯派出所出具的李某在家中自缢死亡的证明; 双辽市殡葬管理所出具被继承人李某的父亲李某某、母亲赵某某的火化证明信; 双辽市郑家屯街东华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双辽市人民医院共同出具的李某的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双辽市国土资源局颁发的编号吉(2017)双辽市不动产权第××××号的不动产权证书; 双辽市公证处出具的编号(2017)双民证字第××号的遗嘱公证书; 双辽市公安局郑家屯派出所出具的关于李某自缢身亡的《证明》; 继承人王某提供的遗嘱继承权申请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当事人提交的财产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核实,并对继承人进行了询问,同时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申办公证的法律后果进行了告知,现确认当事人主张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李某于二〇一七年××月××日因自杀在双辽市家中死亡。 二、被继承人李某在遗嘱中将属于其单独所有的坐落在双辽市街某小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层某室的房屋(混合结构,建筑面积××平方米,用途城镇住宅用地/住宅,不动产权证书编号吉(2017)双辽市不动产权第××××号)遗留给配偶王某。 三、被继承人李某只有一个婚生子女叫李某。 四、被继承人李某无非婚生子女,亦未收养子女。 五、据被继承人李某的遗嘱继承人王某及法定继承人李某某称被继承人李某生前对上述房屋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也没有需要其生前扶养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人,继承人均表示上述陈述属实,并自愿承担举证及陈述虚假的法律责任。 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本处于二〇一八年××月××日登录中国公证协会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经查询李某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立有公证遗嘱,公证书编号(2017)双民证字第×××号。 六、现继承人王某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李某的上述遗产,法定继承人李某某对遗嘱继承人王某依据被继承人李某的公证遗嘱继承上述房屋无异议。 七、被继承人李某所立遗嘱经本处公证,遗嘱的形式合法,被继承人李某的意思表示真实。经审查,未发现遗嘱内容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之处,且该遗嘱是被继承人李某生前所立的最后一份公证遗嘱。 依据上述事实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上述财产为被继承人李某的合法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李某遗留的上述房屋应由遗嘱继承人王某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双辽市公证处 公 证 员 二〇一八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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