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20日下午,岳西县XX局退休职工吴某来到我处称,其原配妻子去世多年,生育两子女,自己于2016年与储某登记再婚。现有面积约一百平米的住房一套,属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为避免自己死后,子女与现配偶因房产发生纠纷,打算订立遗嘱。经本处审查,当事人吴某的住房未办理产权登记,也无法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依据司法部《遗嘱公证细则》,公证处无法为其办理遗嘱公证。鉴于当事人需求,建议其可向我处申请办理遗嘱保管服务,待办理好不动产登记后再由其决定是否办理遗嘱公证。随后,我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国公证协会《办理遗嘱保管事务的指导意见》向当事人介绍了办理遗嘱保管的程序,与遗嘱公证的不同点,详细告知了办理遗嘱保管事务的注意事项。当事人吴某于2017年10月23日向我处申请办理了遗嘱保管服务,在岳西县公证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面前,将其拟定的遗嘱密封于信封内,公证员在信封上亲笔书写了“吴某于XXXX年XX月XX日在XX公证处,将其密封的遗嘱交由本处保管”字样,并由申请人和公证员在信封封缝处签名。XXX公证处对其操作过程进行了拍照(摄)。将拍照(摄)内容保存于XXX公证处电脑。
【公证书格式】
遗嘱保管证书 (2017)皖岳保管字第XX号 申请人:吴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保管内容:自书遗嘱 遗嘱领取人: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申请人吴某于XXXX年XX月XX日将遗嘱密封装于信封内,在密缝处签名后交由本处保管。 申请人去世后,遗嘱领取人可持申请人的死亡证明申请开启密封遗嘱、领取遗嘱复印件。 本证书仅是申请人将其所称遗嘱文件提交本处保管的凭证,并非继承证书。 附:保管物封装后现状照片三张。 安徽省岳西县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