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法律援助中心对李某某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不予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12月13日,申请人董某某驾驶一辆小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一路口时,撞到杨某驾驶的电动车,造成杨某受伤,两车损坏的后果。浙江省嘉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为,董某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并依据相关规定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董某某负全部责任,杨某无责任。事故过去四个多月,双方就赔偿问题一直无法达成和解,原因是:杨某认为董某某除要赔偿其因该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外(其中误工费按嘉善县人民医院开具的建议休息证明中的127天来计算),还应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共计38121元。董某某认为交通事故仅造成杨某右腿淤血肿胀,既没有撞断骨头也没有撕裂肌肉,误工天数是不可能达到127天之久的。况且这样的伤势并不算严重,所以要求的精神损害赔偿也是不合理的。董某某轿车的保险公司也对上述问题存有异议,只愿意承担其中16000元的损失费用。杨某将董某某和保险公司一并起诉至嘉善县人民法院。董某某认为自己缺少相关法律知识,没有应诉能力,于2018年4月18日来到嘉善县法律援助中心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申请法律援助。 嘉善县法律援助中心向董某某了解得知,董某某为嘉善县本地居民,在一家本地企业从事财务类工作,每月固定工资4000元左右,妻子也在某企业担任行政管理工作,收入4000元左右,其女尚在读大学,且其拥有房产一套,机动车一辆,显然人均收入超过1800元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属于法律援助的援助对象。 法律援助中心在向董某解释对其不予援助的原因和相关法律规定后,告知其可先向中心的值班律师进行法律咨询。董某某在咨询值班律师后,明白了该如何处理此事并表示感谢。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申请人董某某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系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规定属于法律援助范围,但申请人还必须同时满足经济困难这一条件。由于董某某未能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又不符合免于经济困难审查情形的规定,故不属于法律援助的对象。

【法律依据】

(一)《浙江省援助条例法律》第十五条规定:“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2.申请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证明;3.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及相关的证明、证据材料。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中关于放宽法律援助审查标准中规定:“在《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基础上,因以下特定事项或人员申请法律援助,视为符合经济困难标准,无须出具经济困难证明:70岁以上及患有重大疾病的老年人;军队(武警)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执行作战、重大非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军属,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非现役工勤人员、在编职工和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病残复员退伍军人、荣立军功者;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因见义勇为行为权益受损需要维权的;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以及解决劳动保障、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纠纷等事项;妇女、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患有重大疾病的人员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和其他严重侵权行为主张权利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董某某未提交街道出具的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其为嘉善一家企业的员工,每月有4000元左右的固定工资,不属于经济困难的情形,故嘉善县法律援助中心决定对其不予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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