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钱某(化名),男,1987年9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安徽省祁门县。2015年6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祁门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矫正期限自2015年6月24日起至2017年4月7日止。2015年6月24日,钱某到祁门县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司法所发现钱某在入矫后,心理上对社区矫正存有抵触情绪,认为自己不需要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管理。这样的抵触心态直接导致了钱某对矫正规定的不重视,因而导致其出现违反监管规定的现象。司法所针对钱某的情况,及时调整矫正方案,采取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 2.2016年12月27日,祁门县委政法委组织县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对全县社区服刑人员开展集中点验教育活动。司法所12月26日电话通知钱某,要求其按时参加集中点验教育活动,但钱某无故没有参加12月27日的集中点验教育活动,也未向司法所报告原因。此前,钱某还因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被祁门县司法局书面警告一次。 3.针对这一情况,司法所于12月28日对钱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进行调查取证,并制作了谈话笔录。经调查,钱某承认自己没有参加集中点验教育活动,但不能说明不参加的理由。对此情况,钱某既没有向司法所报告,更没有履行任何手续,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安徽省有关社区矫正制度中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条件。 (二)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况 2017年1月2日,司法所填报《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审核表》,提请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钱某给予治安管理处罚。1月6日,祁门县社区矫正管理局经集体评议,经祁门县司法局奖惩委员会通过并批准,提请祁门县公安局对社区服刑人员钱某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情况 祁门县公安局经调查核实,并于2017年2月15日作出对钱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钱某行政拘留五日、罚款贰佰元整的处罚,并将决定书送达县司法局。同日,祁门县司法局会同司法所、钱某的矫正小组成员,向钱某宣读并送达祁门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治安管理决定书送达后,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工作人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钱某进行了一次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治安管理处罚对他的严重影响。谈话后,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工作人员、派出所民警在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监督下,一同将钱某送至拘留所执行。 (四)治安管理处罚的效果 在对钱某下达并执行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后,钱某后悔不已,深刻认识到自己在社区矫正期间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后果会比较严重。拘留期满后,钱某主动到司法所报告,司法所工作人员与钱某进行了一次谈话教育,再次向其说明遵守监管制度的重要性,告诫其要好好珍惜在社会服刑的机会,维护好家庭的幸福生活。在司法所的教育及其家庭的配合和帮助下,钱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改变也很大,2017年4月7日,钱某顺利拿到了“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 (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7年1月6日,祁门县司法局向县公安局提出给予钱某治安处罚决定,同时将法律文书抄送县人民检察院。在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监督下,县司法局在司法所将书面治安管理处罚决定送达钱某,并监督派出所及时对杨某执行治安拘留。县人民检察院对钱某治安处罚全过程进行了监督。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钱某的这次治安管理处罚,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起到了很好的震慑作用。祁门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将对钱某的治安处罚决定书公布在社区矫正中心集中教育功能室公告栏内,祁山司法所借机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其他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意识明显增强。
【小结】
此案例的成功之处在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社区矫正机构在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处罚是手段,不是目的,教育矫正才是目的。在实施社区矫正过程中,司法行政机关不仅要严格执行监管制度,维护刑罚执行的严肃性,更要注重教育矫正的治本攻心作用,促使社区服刑人员在思想上真正做到转变,确保其顺利并融入社会,体现社区矫正制度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