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赵某,男,1971年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黑龙江省安达市。2016年3月,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8月10日起至2018年8月9日止,同时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宣告禁止令,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2017年8月20日,赵某到安达市司法局报到,由安达市司法局昌德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禁止令情况】
(一)组织宣告时,对其宣告人民法院禁止令内容情况 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长、村干部、社会志愿者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为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司法所协同矫正小组成员为赵某举行了入矫接收宣告仪式。通过向赵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法院禁止令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在入矫宣告时,重点对禁止赵某在缓刑考验期间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等内容予以明确,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及不应该从事的活动。 (二)依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本省(区、市)社区矫正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赵某执行禁止令所采取的具体措施情况 入矫时,司法所将含有禁止令内容的教育材料制成笔录。在管理中无论是走访,还是 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汇报,均要体现出禁止令执行情况的内容。同时,司法所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志愿者作用,通过协调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学校等部门参与,发挥志愿者监督作用,不时提醒社区服刑人员赵某不要违反禁止令。 (三)对社区服刑人员赵某执行禁止令遇到的具体困难及处置情况 禁止令执行过程中,存在执行监管力量不足、执行不专业以及社区服刑人员赵某最初的不主动配合等困难。针对上述困难,司法所工作人员为了确保禁止令顺利执行,在宣告禁止令后,通过集中座谈、家庭个访等形式了解掌握赵某的表现,并积极调动社会志愿者,共同参与监管,利用科技手段对社区服刑人员赵某实行手机进定位,只要其保持手机畅通,就能随时准确定位具体位置。这两种方式对于禁止社区服刑人员进入特定地点及禁止其与特定的人接触都有良好的效果。另外,借助电子档案等高科技手段,将社区服刑人员赵某的体貌特征及禁止令禁止的事项载入信息共享系统后,也防止其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四)对社区服刑人员赵某执行禁止令的效果 通过教育矫正及日常监管,赵某深受教育和触动,法律意识增强,能够严格遵守禁止令内容,没有违反禁止令的行为发生。他也开始变得乐观,在参加公益劳动和集中教育时都能够积极参加,生活很充实,对今后的生活充满了信心。
【小结】
禁止令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和执行,不仅涉及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还需要相关部门配合。本案例中,司法所加强法制宣传,增强社区服刑人员的社会责任感,同时发挥志愿者的作用,协调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学校等部门参与,加大对服刑人员的监督和心理威慑力度,增强禁止令的执行效率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