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孙某某,男,1967年10月14日生,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因贩卖毒品罪于2006年10月26日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服刑期间减刑1年1个月,现刑期自2006年4月6日至2018年3月5日止。2006年12月6日入监狱服刑。 2010年7月,罪犯孙某某通过其亲属向哈尔滨市公安机关提供一起贩卖毒品案件线索,因其提供的线索准确,使此案被成功告破,团伙主犯被判处无期徒刑。鉴于孙某某揭发检举情节,依据《罪犯计分考核奖惩规定》(黑狱通【2005】72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检举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可批准重大立功”之规定,黑龙江省大庆监狱研究决定,建议给予罪犯孙某某重大立功奖励。并于2016年10月12日,被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予以备案通过。
【案件办理过程】
2016年10月24日,依据罪犯孙某某重大立功奖励,黑龙江省大庆监狱五监区九分监区民警例会,一致同意提请罪犯孙某某减刑一年二个月建议。经大庆监狱各级例会逐一审理,2016年11月21日,大庆监狱长办公会研究同意提请罪犯孙某某减刑一年二个月。 2017年4月24日,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函至监狱,提出了罪犯孙某某获得重大立功的线索来源不清和来源合法性两个方面6点问题,并要求监狱予以查明,同时将其减刑案件退回监狱,待材料补查齐整后重新进行提请。 2017年5月24日,经黑龙江省大庆监狱狱政管理科对两方面6个问题逐一调查后,监狱复函了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说明了情况。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监狱的复函后,同意了监狱对罪犯孙某某重大立功减刑案件重新进行提请的请求。 2017年6月26日,大庆监狱五监区九分监区民警再次进行评议,建议罪犯孙某某减去剩余刑期。同日,大庆监狱五监区、监狱刑罚执行科两级会议审查,建议罪犯孙某某减去剩余刑期。 2017年6月27日,大庆监狱召开四方联席会(即: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一致建议对罪犯孙某某减刑剩余刑期。并于2017年6月27日起至2017年7月3日在监狱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对本次减刑人员提出的异议。 2017年7月12日,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予以备案通过,并于2017年7月12日至2017年7月20日在监狱内进行了公告。 2017年7月21日,经大庆监狱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建议对罪犯孙某某减去剩余刑期。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8月23日,经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认为:罪犯孙某某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认真学习政治、文化和技术。该犯系累犯,罚金已缴清。关于罪犯孙某某重大立功表现问题,因该犯重大立功线索来源不清,且重大立功线索来源合法性存疑,故对其重大立功表现不予认定。但该犯符合减刑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对罪犯孙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9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