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刘某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1月29日19时15分许,刘某某在江苏省镇江市丹徒新城谷阳大道与金谷璐交叉路口的人行道上由北向南步行时,被蒋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碰撞,致使刘某某颅脑严重受伤。事发后,刘某某被送往镇江某医院治疗,被诊断为颅内出血、颅脑外伤等,处于植物人状态。肇事驾驶员拒绝先行垫付医疗费,致使拖欠镇江某医院治疗费约30万元(至2016年7月4日),医院要求刘某某支付拖欠的医疗费,否则将停止用药治疗。刘某某一直未婚,又无儿女,系社区的低保对象,根本无力支付如此巨额的治疗费。 2016年7月4日,刘某某弟弟向刘某某居住社区求助。该社区负责人立即和社区法律顾问李端林律师取得联系,李律师接到社区电话通知后,于当日下午前往社区与其弟弟会面,详细了解了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责任分担情况,并了解了受援人的伤情、治疗期限、治疗现状。鉴于刘某某系2016年1月受伤,已经治疗六个月,伤情稳定无恶化迹象,已经符合启动司法鉴定的条件。于是,李律师建议其弟弟启动司法程序,向肇事人及保险公司主张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赔偿。 2016年7月6日,李律师前往镇江某医院,见到了病区结算处负责人,取得了欠缴费通知书,该通知书显示:截止2016年7月6日,刘某某欠费金额293774.19元。如继续治疗,除结清欠费外还需再交30万元。之后,李律师来到医院财务处结算中心,与负责人王某进行了沟通,希望医院能够配合提供病案治疗,但王某要求李律师与医院负责追讨医疗费的温律师联系,所需资料由医院律师负责提供。 2016年7月11日,李律师电话联系了温律师,要求协助提供刘某某的病案资料,温律师在了解欠费者姓名、住院号、事故责任比例及保险情况后,要求受援人先到法院起诉,并将镇江某医院列为第三人,届时,其会携带全部资料。 2016年7月18日,李律师与受援人弟弟一同到镇江市丹徒区法律援助中心了解法律援助政策,并提交了相关材料。2016年7月26日,丹徒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刘某某作出给予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 2016年7月27日,李律师到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立案,立案登记人在审查诉讼材料后表示,诉讼材料中缺少病案资料的证据,同时指出将医疗机构列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第三人无法律依据,要求李律师重新准备诉讼材料。无奈之下,李律师找到了立案庭值班庭长,详细解释受援人案件的特殊性和诉讼的紧迫性,希望法院能够特事特办。最终,法院考虑到该案的紧迫性,同意先立案,并要求受援人在诉讼过程中补充证据材料,如果不能补充证据材料,则必须尽快申请法院依法调取。 2016年8月3日,李律师电话联系医院的温律师,告知了刘某某案开庭质证的时间,并提醒携带齐全所需病案资料,温律师表示同意。 2016年8月22日,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为了启动刘某某伤情的司法鉴定,开庭质证。但是,温律师仅仅携带更新后的催缴费通知书,未携带任何病案资料。温律师当庭表示病案资料需要受援人或者家属到医院办理,与他无关。 2016年8月30日,李律师再次联系医院财务处结算中心的王某,王某同意李律师前往领取受援人的病案资料。 2016年9月19日,法院第二次开庭质证,各方当事人依法审查了受援人的鉴定材料及鉴定时间,并协商一致确定了司法鉴定机构。 2017年1月3日,法院第三次开庭质证,各方当事人依法对镇江市某司法鉴定所2016年12月9日出具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书发表了质证意见。该鉴定意见内容为:颅脑外伤所致智能障碍(极重度),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017年3月23日,法院第四次开庭质证,各方当事人依法对江苏某大学司法鉴定所2017年1月20日出具的对刘某某损伤后伤残程度、误工、护理、营养期的法医鉴定发表了质证意见。该法医鉴定内容为:1.被鉴定人刘某某因为车祸致右侧颞顶枕部硬膜外血肿,左侧额颞叶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等颅脑外伤所致智能障碍(极重度),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已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一级伤残。双侧颅骨缺损已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五根肋骨骨折已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2.被鉴定人刘某某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故无需评定误工期,护理期为长期护理,营养期为330天。此次开庭正式审理受援人损害赔偿事宜,各方当事人充分发表了意见,但鉴于分歧过大,人民法院未能组织调解。 2017年4月1日,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商业险保险公司赔偿刘某某损失610448.44元;蒋某赔偿刘某某9422.22元;商业险保险公司给付第三人镇江某医院460768.38元;商业险保险公司返还三责险,保险公司垫付款38783.18元。2021年1月29日后产生的护理费另行主张。 2017年4月30日,李律师将判决书交给了刘某某弟弟,受援人家属对案件处理的过程及结果表示十分满意。 2017年5月20日,李律师接到法院通知,商业险保险公司依约将赔偿款打入法院账户,要求受援人的监护人前往领取。李律师及时电话告知刘某某弟弟如何确定监护人,并让其办理好监护人证明材料后,到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领取赔偿款,案件到此得以顺利完结。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复杂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该案涉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医疗费的追缴和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终身护理费等项目的赔偿,还牵涉到受援人监护关系的认定,案情和法律关系较为复杂。 受案时,本案的证据不足,案件涉及的主要证据材料由医疗机构掌握,需要律师协调和调取,起诉前和起诉时均缺乏启动司法鉴定程序的关键证据材料。本案立案困难,医疗机构出于自身利益保护,不肯提供病案资料,要求作为案件第三人参加诉讼,导致立案遇阻。本案程序繁琐,该案涉及病案资料调取、医疗费追缴、伤残鉴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等,诉讼周期长。 本案是一起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受援人无妻无子女,现为植物人,能否通过诉讼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直接影响到受害人生命和生活,影响到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通过援助律师的努力工作,促进法院作出了公正判决,维护了受害人合法权益,树立了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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