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对腰椎横突骨折人体损伤程度的法医临床鉴定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07月31日晚,张某(男,23岁)被他人打伤,伤后到辽阳市某医院诊治,目前仍在住院治疗中。现委托人委托本所对张某的损伤程度进行法医学鉴定。

【鉴定过程】

(一)检验方法 《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 (二)体格检查 神志清晰,检查合作,腰背部压痛阳性,活动受限。 (三)阅片所见 2017年8月5 日CT片示:腰2、3椎体右侧横突骨折,腰4椎体永存骨骺(先天变异)。 2017年8月11 日CT、DR及MR片示:腰4椎体前上缘见类三角形游离小骨块,周边骨质硬化;小骨块呈长T1短T2信号,其与椎体缺损区等信号,无骨水肿信号。影像诊断:腰2、3椎体右侧横突骨折,腰4椎体永存骨骺。

【分析说明】

本所鉴定人详细审阅所有送鉴材料后结合本所检验所见,综合分析说明如下: 被鉴定人张某被他人打伤,伤后临床诊断为“腰2、3椎体右侧横突骨折,颈部、腰部、右髂部外伤,软软组织挫伤,头部外伤,右眼部、鼻部软组织挫伤,上、下唇挫伤等”予行对症等治疗。本所审阅张某伤后5日影像学资料示其腰2、3椎体右侧横突骨折,腰4椎体永存骨骺(先天变异);伤后近2周,临床复片示其腰2、3椎体右侧横突骨折,腰4椎体永存骨骺,属先天发育变异范畴,其与本次外伤无关。据此认为,本例外伤后腰2、3椎体右侧横突骨折的诊断成立。若查证,被鉴定人张某自2017年7月31日至2017年8月5日摄片期间,其腰部无再次外伤史,则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9.4d)条之规定,其本次损伤致张某腰2、3椎体右侧横突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

【鉴定意见】

若查证被鉴定人张某自2017年7月31日至2017年8月5日摄片期间,其腰部无再次外伤史,则其腰2、3椎体右侧横突骨折已构成轻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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