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德县石某与魏某山林土地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石某原是隆德县某乡村民,2004年举家外出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打工,2013年享受劳务移民政策移民迁户到隆德县某镇。2018年春节期间,石某回乡扫墓,发现自家老院子被推,魏某在老院子基础上修建了养鹿场,还占用了他家0.6亩承包地。石某要求魏某对老院的附属物(树木)及占用的0.6亩土地进行补偿,双方就占地补偿事宜分歧较大,申请隆德县某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调解过程】

某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就纠纷涉及的事实走访了两位当事人、村委会干部和部分村民。通过调查得知:石某与妻子李某感情不和,2002年李某离家出走,2004年石某带着母亲和儿女离开老家,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打工,自家的老院子给堂弟石乙居住。2009年石某与李某办理离婚手续,对老院子的房屋分割达成口头协议,协议结果石乙和村委会均不知道。2013年,村委会向村民宣传劳务移民政策,石某与石乙均报名要求移民,当时石乙报的院落是石某的院落,因石某常年在外,村委会就指定一处遗留已久的空院落为石某的院落,石某并未就此提出异议。随后石某和石乙均享受移民政策,迁户至隆德县某镇,各分配安置房一套。2016年,某乡为加强移民迁出区生态修复,对移民房屋院落设施全部予以拆除,所以石某的院落被推,部分树木被损毁。在此之前石某和石乙均未对附着物进行处置。2017年,魏某申请在村修建养鹿场,逐级报批,手续齐全,但在修建养鹿场时压了石某的0.6亩土地。 石某认为魏某占用自家宅基地,损毁自家房前屋后的树木,占用自己的承包地,要求魏某赔偿各项损失10000元。魏某认为推院是政府行为,跟自己没有关系。占用的土地不多,只是被土压了,完全可以恢复,不愿赔偿。双方各持己见,互不相让。 在了解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后,调解员首先进行了细致的调查,详细了解石某主张的宅基地的权属及院落拆除的始末,为调解做了充分准备。调解采取“背靠背”的方式进行。针对石某对宅基地及附属物的要求,详细讲解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移民土地权属处置实施办法》相关条文及县里贯彻政策,使其认识到由于在移民时并未提出院落是自己的,默认了石乙对院落的处置权益。拆除院落时明确通知所有移民户,但石某、石乙均未对附属物进行处置,所以村委会拆除院落不承担赔偿责任。针对赔偿承包地的要求,调解员重点做了魏某的工作,通过讲道理,使魏某意识到单纯恢复耕地,既不利于石某耕种,也会对养鹿场的地基造成影响。最终魏某同意对石某的0.6亩土地,按照周围山地的现行转让价一次性给付30年转让费用,双方达成协议,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

【调解结果】

双方当事人在某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1.石某家劳务移民后,老院由村委会组织集中拆除,魏某不承担任何补偿责任。 2.石某把鹿场占用的0.6亩承包地的使用权转让给魏某,转让费每年50元,转让期限30年(2017年-2047年),转让费共计1500元。 3.魏某自愿再支付500元作为石某来回交通费等花费的补偿。 4.双方不再因此事发生其他纠纷。

【案例点评】

本纠纷关于承包地的争议事实清楚,争议焦点在于魏某是否应该对石某原有宅基地附属物进行赔偿。首先,调解前人民调解员进行了充分的调查工作,以事实为依据,为调解奠定了基础。其次,调解过程中,就争议内容通过摆事实和讲法律相结合的调解方式,进行耐心调解,教育说服,使得当事人石某认识到自己对宅基地附属物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放弃赔偿要求,最终双方达成协议。本纠纷调解充分体现了人民调解依法调解、法理结合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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