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12月19日下午,裴某到河大一附院7号楼4楼儿科看望外孙,其外孙因病住院治疗。在医院护士给其外孙输液过程中,裴某发现有回血现象,向护士反映后,护士急忙换药处理。出于保护孩子,虽裴某心有不满,但并未声张。6时30分左右,裴某离开医院时,发现有一台雾化器就放在其衣服下方,顺手将护士放在病房里的该台欧姆龙牌雾化器装入蓝色布袋中盗走。经鉴定,被盗雾化器价值人民币3640元。裴某盗窃一案进入审判阶段后,根据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有关要求,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通知开封市龙亭区法律援助中心为裴某提供法律援助。开封市龙亭区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受理并指派河南世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腾代理此案。 张律师接受指派后,首先到法院进行了阅卷,根据办案机关掌握的证据及被告人裴某的供述与辩解,基本了解了案件的具体情况。因裴某取保候审,张律师约见了裴某。经过交谈,张律师了解到裴某是教师出身,在此次案件中没有盗窃的故意,从心态上因为其每天都要去医院,所以想拿走雾化器,让犯错的护士着着急,过两天再拿回来。从认知上,也未认识到该雾化器的价值,认为只是几百块钱的东西。办案机关立案侦查后,裴某万分后悔。在了解了这些情况后,张律师大量查阅了相关案例,多次找到办案法官,沟通案件情况。基于此,张律师制定了辩护方案。2019年1月15日,本案如期开庭,张律师发表了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裴某犯有盗窃罪没有异议,但被告人裴某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请法庭裁量时予以考虑: 一、被告人裴某的盗窃行为事出有因,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深。 2018年12月19日,被告人裴某的外孙在医院住院治疗,因护士的失误致使其外孙血液回流,后医院人员不仅未加以解释,反而推卸责任。裴某气愤不过,头脑发热就顺手拿走了雾化器。从案件事实来看,是裴某与人讨论时被医院护士听到才被怀疑,也证明其并没有盗窃的主观故意,而是出于报复心理,让护士担心着急。 二、被告人裴某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被告人裴某一贯表现良好,没有任何违法犯罪的前科记录,没有任何不良行为,其参与本案的犯罪行为属于偶然的行为。 三、被告人裴某归案后一直积极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对自己参与盗窃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认罪、悔罪。 综合以上情节,承办律师请求法院在量刑上减轻、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裴某免于刑事处罚或单处罚金,请法庭予以采纳。法律援助律师的意见被法院采纳,本案当庭宣判,对裴某仅单处罚金。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简单的刑事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本案的难点在于裴某的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怎样辩护才能让法官作出相对轻微的判决。法律援助律师主要从裴某的主观心态及悔罪态度着手,裴某在主观上出于惩罚的非法占有,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积极认罪、悔罪。经过庭审,最终裴某被判决单处罚金。裴某对这个结果表示满意,感谢法律援助律师的努力和付出。